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1-04-08 20:21 |
1樓
▲ ▼ |
1、甲以刀自丙左胸插入的行為+甲對乙丙一起喝酒已有不滿
2、甲對丙男早有怨言 綜上自甲之筆錄自白十甲行為,可知甲有殺丙之動機 ......................... 上級審認為,此一部分筆錄所載對乙或對丙心生不滿,或丙因受刀傷致死情節,前後供述不一,有待查證,以釐清殺丙的動機為何. x0 |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4-13 19:28 |
2樓
▲ ▼ |
於是回家拿了一把小刀,找到乙丙,即揮手示意,大聲要丙不要再找乙,怎知丙站起來,左胸口插了小刀經送醫不治...
動機之前應該調查罪訴事實,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動機叫做科刑資料~ 辦案口訣『論罪科刑』! x0 |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1-04-14 20:40 |
3樓
▲ ▼ |
因為客觀的事實,可以用客觀的證據來證明事實有無
但主觀的事實,根本不可能有所謂的直接證據來證明.所以只能經由間接的客觀證據來證明有間接事實(A事實) ,再由論理法則推論有動機,或故意(B事實). x0 |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1-04-14 21:07 |
4樓
▲ ▼ |
甲在派出所筆錄時稱:見乙妻常與丙男一起喝酒,心中已有不滿,對乙妻早有怨言.見乙丙又在一起喝酒,於是回家拿了一把小刀,找到乙丙,即朝丙左胸口插下去,誰知丙經送醫不治.又甲在分局筆錄時稱:見乙妻常與丙男一起喝酒,心中已有不滿,對丙男早有怨言.見乙丙又在一起喝酒,於是回家拿了一把小刀,找到乙丙,即揮手示意,大聲要丙不要再找乙,怎知丙站起來,左胸口插了小刀經送醫不治.
如你是法官.,試問你如何心證得出甲有殺人動機? ............... 因甲對丙心生不滿,且有甲殺丙的動作,有甲分局筆錄及丙死亡證明書可稽,及證人乙的供述.故甲對丙有殺人動機,勘以認定.因此甲基於殺丙動機,甲對丙以刀刺胸口,有警詣自白筆錄、乙供述、丙死亡證書、凶器,可證明甲有殺丙故意. 且甲殺丙,有自白筆錄及乙供述,且丙死亡證明書、凶器等在案可稽,可證甲有殺人行為. 綜上,甲有殺丙動機,並以凶刀刺丙胸口的犯意,致丙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有甲筆錄、乙筆錄、凶刀、丙死亡證明書可稽,甲殺丙行為堪予認定. 又經調查,當時甲乙丙相對位罝,及傷口位置,係平直深入心臟,而非自上方深入丙心臟,此有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解剖相片、甲乙筆錄可稽.甲之分局筆錄,指僅揮刀示意,大聲要丙不要再找乙,怎知丙站起來,左胸口插了小刀云云,為其推責之詞,並不可信. ................... 請問事實審以前開理由判甲殺人罪成立,請你擔任辯護人,請教你上訴第三審理由如何指摘原審?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