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天然孳息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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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1005
2011-04-04 19:17
樓主
推文 x0
甲將土地租與乙種植果樹,乙細心照料,一年後樹上結滿果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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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vn521344
2011-04-05 11:08
1樓
  
民法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因土地所有權是甲,而樹長大後成為該土地的重要成分,依照811規定,因此甲取得樹的所有權,而該果實為樹的產出物,所以甲當然也是果實的所有人。
而乙跟甲之間簽的租賃關係,不因為租賃關係變成樹或果實的所有權就全歸乙所有,
乙只是因為租賃關係有"收取果實"的權利而已,並不因此取得樹跟果實的所有權喔!!

希望回答有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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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olitomo
2011-04-09 10:17
2樓
  
我補一下定著物
民法66條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63年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決義: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1.非士地之構成部分。2.繼續附著於土地。3.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4.不易動其所在之物。都可謂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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