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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721205
2011-03-10 11:22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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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
老師上到防衛過當及避難過當時給了一個例子「甲為保全名畫,先先救畫再救人」,結論為法律對甲有高度期待可能性,所以有罪要罰(看來意思是沒有適用刑24I之緊急避難過當而可以減刑或是免刑,因為低度期待可能性的法律效果才是減刑或是免刑),但我覺的很奇怪, (一)假設這一次的PUB大火,甲只是店內的客人: 那甲對別的客人沒有保証人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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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2011-03-10 14:20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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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你所說「甲只是店內的客人」,然甲拿走自已的名畫當然沒有犯法,沒保證人地位更沒有任何義務救人(無製造風險)。 二、 然甲是pub老闆,負有保証人地位 「而先救畫再救人,在有緊急的危難情狀大火的發生,為了救畫,而犧牲掉客人的生命法益,應該認為是防衛過當」 何來防衛過當?防衛只針對自然人 依題示「先救畫再救人」,應該是發生義務衝突,履行其中一個義務,勢必失去另一個義務,不過重點在於你有救畫的義務嗎?若沒有那甲成立不作為殺人。 但若有此義務的話。而保全財產義務(低),犧牲生命義務(高) TR具備,惟有可能的是欠缺其待可能性減輕罪則(畫在旁邊,人在遠處無法救),依然成立過失殺人不作為犯 小小意見,不知是否正確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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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1-03-10 19:5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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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即使老闆什麼都不救就逃出來,個人認為也不會有什麼另外的處罰
他大可主張緊急避難,畢竟生命法益是無法比較的 老闆的生命 跟 升天的九個人的生命在法律上是同等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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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9841014
2011-03-10 23:5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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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您的老師所謂的"高度期待可能性"即為§24II之"業務上有特別義務"之情況,
但PUB老闆其業務上並無特別救助義務,應無此項之適用。 本案例欲談論緊急避難前,尚須釐清保證人地位之問題。 PUB的老闆皆附有監督危險源之義務? 保證人地位之範圍,通說係採功能說(僅有分類而無法理依據),而將之分類如下: (保護法益的保證人地位) ---自然血親關係 ---共同生活關係 ---共難團體 ---自願的義務承擔 (監督危險的保證人地位) ---開設公眾往來的場所或設施 ---危險物的持有 ---違反義務的前行為 ---具有指揮監督他人權力之地位(即犯罪防止義務) ------------------------------------------------------------------------------------------------------ 抱歉,明晚補足,愛睏,明天得早起。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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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1-03-12 11:27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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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見 如諸位前輩前面見解
店內客人和店內員工 小的認為應無保證人適用 蓋因 員工非受有專業訓練 無期待可能性 若為自願性承擔風險 並進消滅風險 此時或可討論保證人地位 但店內客人目的僅在拿回自身財產 於介入風險之討論 未有相關 又因風險未因客人而起 客人致無消滅風險之必要 夜店老闆開設夜店 本具有監督危險源之保險人地位 於風險可於所控制程度內 承擔消滅風險乃當然義務 若失火已超出可消滅能力之範圍外 於第三階之責任減輕 蓋因無期待可能性 不如請寒窗問拾得 大 講解一下他專業見解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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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721205
2011-03-16 13:00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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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19841014 於 2011-03-10 23:59 發表的 : 說好的答案呢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