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49善意受让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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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xox789uouo
2011-02-25 11:5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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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机器一部卖予乙,双方订有买卖契约。嗣乙因厂房整建尚未完竣,乃与甲订立寄托契约(761第二项),将该机器暂置甲处。某日,该机器为丙所窃(949),卖予善意第三人丁(801.948),并已为交付。

第948条
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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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sudehui
2011-02-25 13:42
1楼
  
想请问各位大大,民法第949条为第948条之例外,乙(所有人)得否向现善意受让人丁请求返还?

个人想法:
乙是可以向善意受让受人丁请求返还!除非丁能证明,其在「公共市场」取得,即为一般人皆可自由取得的情形下,则丁可向乙请求支付偿金!

不过,依题意,乙、丁之交易似乎是私人交易,感觉上是「买卖赃物」,则丁还会有刑法上收受赃物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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