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xox789uouo
2011-02-18 10:54 |
樓主
▼ |
||
|
引用 | 編輯
sudehui
2011-02-18 22:06 |
1樓
▲ ▼ |
請問各位大大,這法條的意思是債權人受有損害者,可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直接請求返還嗎? 感謝
個人想法: 法條是說:債權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並無說明,是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 以繼承人須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來看,應是要「透過法院」程序,才能請求!非單純或個人之意思表示就能請求! x1 |
引用 | 編輯
xox789uouo
2011-02-21 13:39 |
2樓
▲ ▼ |
那在請問一下大大,在第1161條第一項後段,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那究竟是繼承人應該負賠償之責還是不當受領人要負賠償之責?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