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61條 繼承人之賠償責任及受害人之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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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xox789uouo
2011-02-18 10:5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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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之賠償責任及受害人之返還請求權)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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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udehui
2011-02-18 22:06
1樓
  
請問各位大大,這法條的意思是債權人受有損害者,可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直接請求返還嗎? 感謝

個人想法:
法條是說:債權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並無說明,是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

以繼承人須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來看,應是要「透過法院」程序,才能請求!非單純或個人之意思表示就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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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xox789uouo
2011-02-21 13:39
2樓
  
那在請問一下大大,在第1161條第一項後段,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那究竟是繼承人應該負賠償之責還是不當受領人要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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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udehui
2011-02-25 13:35
3樓
  
民法第1161條: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中間不看的話,當然是繼承人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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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OEI004
2011-02-25 19:13
4樓
  
小弟拙見:

倘違反1161而未比例清償,債權人有兩條路可走:
  1.直接向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1161第一項)
  2.直接向他不當受領之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1161第二項)
二擇一,此為請求權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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