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若认属买卖,健保局财务组指,可视为捐赠,是否有刑131 I 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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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创梦之神
2011-02-17 21:32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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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ragon-Q
2011-02-17 22:01
1楼
  
明知违背法令=打死构成要件之成立!其意思甚应该包含行为违背法令~~所以怎么看都不构成本罪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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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创梦之神
2011-02-19 02:47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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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创梦之神
2011-03-11 09:10
3楼
  
经高人指点
有个错误之处
更正如下
====
(1)客观上,
今,扣除税额,无疑为郭因而获得利益
但,健保局财务组对于是否捐赠认定,非其主管或监督之事务
然,若其出具相关捐赠证明,仍应可认对于爱心专户之捐赠为其监督事项
是,客观构成要件该当
====
提出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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