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91條 疑問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xox789uouo
2011-01-24 11:05
樓主
推文 x0
第989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990條
結婚違反第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udehui
2011-01-24 19:42
1樓
  
個人想法(僅供參考)
民法第989、990條之當事人,應指「限制行為能力人」,即男年滿18歲、女年滿16歲,但皆未滿20歲!當懷孕時,針對自己結婚行為須負部份責任,故不得撤銷!

民法第991條之當事人,為受監護人,即「無行為能力人」,其結婚之行為能力,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故當懷孕時,自己可完全不負任,故得撤銷!【特別是「當事人」即受監護人,自己懷孕時,依然可提出撤銷婚姻之訴!但試問:其無行為能力,即使提出訴訟,必然要有代理人或代表人或委任人,但卻不是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不知您是否看到這一層矛盾的現象)!特別是在「受監護之宣告」未撤銷前,受監護人即使提出撤銷婚姻之訴,恐怕要勝訴的機會是微乎其微,管見認為這也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必須獨立於民法之外,另設一法的原因!否則受監護人之權利能力,將會在「法律之前平等」的理想下,被犧生】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皇甫瓏
2011-03-09 14:13
2樓
  
thanks, wounderful your ans...........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