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門科的高手,請說:誰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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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uias
2011-01-21 03:2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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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女性網友(A小姐)在部落格上被怪男子騷擾,半年多了,不堪其擾,因為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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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hl651029
2011-01-21 19:32
1樓
  
依你簡單描述
我也回你在別地方所留的
請你回去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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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uias
2011-01-22 01:54
2樓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1-01-21 19: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你簡單描述
我也回你在別地方所留的
請你回去看吧

謝謝你的建議,我會當作參考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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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27 18:13
3樓
  
下面是引用 tuias 於 2011-01-21 03:28 發表的 法律專門科的高手,請說:誰有罪: 到引言文
有個女性網友(A小姐)在部落格上被怪男子騷擾,半年多了,不堪其擾,因為他一直留侮辱言語,所以A小姐就在她自己的部落格回言駡他三字經,後來有人說A小姐可能會被告公然侮辱罪,請問這有可能嗎?

她很擔心呢,很無奈,被欺負的真的有錯嗎表情


(一)是,可能被告公然侮辱罪
----
1.A小姐有在她自己的部落格回言駡他三字經,並故意使公眾周知
2.怪男子可據以提出告訴(228)或自訴(319)

(二)但,A小姐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
1.是否為現在不法侵害?
2.是否權利受侵害?

(三)又,A小姐可否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
1.是否可避免?


ps.要上課沒時間寫了,
看看有沒有高手幫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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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1-27 18:27
4樓
  
要談現實:有證據的人有理由!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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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29 02:55
5樓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

(二)但,A小姐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
1.是否為現在不法侵害?
個人以為,部落格騷擾,
若留言或文章形式,
且無法刪除
則應認屬持續性之現在不法侵害

2.是否權利受侵害?
個人以為,若依上述具現在不法侵害
騷擾A小姐之部落格,應有部落格安寧權受侵害
(類推居住安寧權),
騷擾若屬性騷擾,則有性自主權受侵害
當然,可能依騷擾情事,涉隱私人格名譽各權

3.是以,應得主張正當防衛

(三)又,A小姐可否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
1.是否可避免?
若騷擾情事,係匿名留言,則逕可刪除,應為可避免,無法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若係顯示留言或文章,且無法刪除,應為不可避免,可得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2.但是,網路有網路警察,也就是可以報警處理,所以應為可避免

3.是以,無法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

ps.天啊,要三點了,今天要上三堂課,鐵定睡死在那很難趴下睡的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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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1-01-29 20:34
6樓
  
你再罵,我打你?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妳罵我,我就罵你八代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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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30 00:00
7樓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29 20: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再罵,我打你?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妳罵我,我就罵你八代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哈哈,有趣有趣,真是一針見血,直指防衛行為適當性之爭議啊

首先,冰咖啡所提及的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發表的 :
正當防衛之成立,客觀上須另為必要之防衛行為;所謂「必要」,包括行為可被期待立即中止侵害行為。本案例中,罵三字經絕非可期待立即中止侵害的行為,故不成立正當防衛。


應屬,防衛行為之適當性,意即必須有效,適合於排除侵害的行動。
(感謝,冰咖啡的提點和指教,我當時真的沒想到要討論,感謝)
然而,根據 柏檜 所發表的法感,
(太有趣了,仍是忍不住俊笑不已
本來,心情很差
還好,看到有趣的回文,真是一掃陰霾,謝謝)

其實,猜測 柏檜 所想表達,吾再延伸以下觀念
1.若為不合適的防衛手段,效力如何?
2.若為互罵之行為,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
3.網路上的防衛手段,是否仍受現實上的手段限制?
(天啊,我要寫博士論文嗎?怎麼越寫越多啊,哈哈)
(考不上了,寫太慢了,還猛查資料,國考死定了)

提供拙見如下,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1.不合適的防衛手段,不成立正當防衛,僅得依防衛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2.互罵行為,請參考互毆行為,是否能成立正當防衛,有否定,肯定見解。
3.網路上的防衛手段,分析如下
(1)因為網路不等同於現實,當然其手段,自不等同於現實世界上的防衛手段,
是故,其手段之要件和限制,當然會不同於現實世界之防衛手段。合先敘明。
(2)防衛手段的要件,應該受到限縮,
因為除非是網路管理者,任何沒權限的網路使用者,不可能會出現有效排除侵害的行動
另迴避可能性也應該受到限縮,難道要放棄自己所在的園地嗎?或是不再上網嗎?
這應該是無法接受的答案。


4.縱上,A小姐所為之回罵之防衛手段,應認不需有排除侵害之有效性要件,
而且無法為迴避性行為,與其他保護性行為也無效,只能使用攻擊性防衛行為,
是以,A小姐應成立正當防衛


(天啊,這算不算是刑法上的大發現啊,請幫忙投稿到台大法學論叢或是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啊,哈哈)
(若有研究論文要引用,請註明我和出處啊,哈哈)

提供拙見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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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1-30 10:08
8樓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29 20: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再罵,我打你?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妳罵我,我就罵你八代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人還沒罵不會有309~僅多討論305~~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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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odtome062
2011-01-30 17:17
9樓
  
有個女性網友(A小姐)在部落格上被怪男子騷擾,半年多了,不堪其擾,因為他一直留侮辱言語,所以A小姐就在她自己的部落格回言駡他三字經,後來有人說A小姐可能會被告公然侮辱罪,請問這有可能嗎?
a:兩人皆有公然侮辱罪之罪責,與正當防衛無關.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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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1-01-30 17:26
10樓
  
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1-30 17: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



正當防衛,本質即為侵害對方之法益(權利),是因符合阻卻違法事由而合法化,何來「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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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odtome062
2011-01-30 18:40
11樓
  
就公然侮辱而言,甲以言語攻擊乙之行為,已損害乙之名譽,客觀上成為非現在進行的狀態,然而,乙經由部落格發現,再以三字經攻擊甲,另為一件侵權行為,所以,甲乙雙方皆有公然侮辱之嫌.
雙方到法院,只徒增前科素而已.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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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1-01-30 19:36
12樓
  
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1-30 18: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公然侮辱而言,甲以言語攻擊乙之行為,已損害乙之名譽,客觀上成為非現在進行的狀態,然而,乙經由部落格發現,再以三字經攻擊甲,另為一件侵權行為,所以,甲乙雙方皆有公然侮辱之嫌.
雙方到法院,只徒增前科素而已.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大大說的都沒錯,但跟我的發問毫無關係表情

我要問的是兩人皆有公然侮辱罪之罪責,與正當防衛無關.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

不得損害他人之權利,也就是說不得傷害他人之法益,這樣以來如何正當防衛? 還請指教~

還是說大大紅色字的「防衛」,指得不是正當防衛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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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odtome062
2011-01-30 20:43
13樓
  
正當防衛是主張現在進行式的侵權行為,然而,主題陳述是半年到日前發生的事件,所以我才會打這樣的回答(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因為,非在當下發生的事件,只能以保護方式或立證或基於自清作出的行為.
在這裡,我稱的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因為我認為這件事已脫離了當下的(現在的)的狀態,所以無法適用正當防衛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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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2-01 15:12
14樓
  
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1-30 20: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正當防衛是主張現在進行式的侵權行為,然而,主題陳述是半年到日前發生的事件,所以我才會打這樣的回答(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因為,非在當下發生的事件,只能以保護方式或立證或基於自清作出的行為.
在這裡,我稱的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因為我認為這件事已脫離了當下的(現在的)的狀態,所以無法適用正當防衛的法令.


若是一直在板上騷擾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討論版罵人
請問半年前發的
今天上網的網友還是會看到
算不算持續性的現在不法侵害
應該仍然屬於當下的狀態

提供拙見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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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odtome062
2011-02-03 09:32
15樓
  
若是一直在板上騷擾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討論版罵人
請問半年前發的
今天上網的網友還是會看到
算不算持續性的現在不法侵害
應該仍然屬於當下的狀態

以小弟之淺見是不算
他人的見聞與當事人的權益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不能算是當事人權益受損時的當下狀態.所以,就只能算是不法侵害.但是不是現在或持續性,無法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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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2-03 10:05
16樓
  
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2-03 09: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若是一直在板上騷擾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討論版罵人
請問半年前發的
今天上網的網友還是會看到
算不算持續性的現在不法侵害
應該仍然屬於當下的狀態

以小弟之淺見是不算
他人的見聞與當事人的權益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不能算是當事人權益受損時的當下狀態.所以,就只能算是不法侵害.但是不是現在或持續性,無法辯證


首先感謝回覆,
因為每個人的觀點都能啟發
我對一件事情的看法和理解
也能讓問題有更多方面的解決之道
因此再度提出拙見不吝賜教

1.騷擾很難辨證?
這在以前清末民初法律制度未開,
很容易使用這不確定法律概念來羅致人民
但是現今有性騷擾防治法,外加騷擾
也是要透過判決實務累積,怎會不能辨證
但是若是指這個題目那真的很難辨證
只能依題意,是有騷擾情事,題目寫得很清楚
所以在本題根本不是重點討論,
若你要討論,應該另開文章
來辯論怎樣才構成網路的騷擾
(天啊 快十五分鐘了)

2.他人見聞與當事人的權益也是會成為名譽權的判斷基礎
是否構成侮辱,因分人而異,
是否構成誹謗,則會因社會大眾觀點,而改變
例如,在以前說人一屋二賣,是詐欺,有損商譽
但是,現在呢,一屋二賣,僅民事賠償,是否損商譽,根本是良知問題

3.仍屬持續性現在不法侵害
私行拘禁,在未脫離前都屬現在不法侵害,犯罪為未終了。
網路發文,未刪除前難謂無現在不法侵害,犯罪亦未終了。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
(天阿回三十分鐘了,恐怖,沒想到這個想法都這樣難讓人聽懂哈哈
還好我還沒發表軍刑法目的為豎立軍威,非發現真實,
不然更不知道要回多少文章才能讓大家了解,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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