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27 18:13 |
3樓
▲ ▼ |
下面是引用 tuias 於 2011-01-21 03:28 發表的 法律專門科的高手,請說:誰有罪: (一)是,可能被告公然侮辱罪 ---- 1.A小姐有在她自己的部落格回言駡他三字經,並故意使公眾周知 2.怪男子可據以提出告訴(228)或自訴(319) (二)但,A小姐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 1.是否為現在不法侵害? 2.是否權利受侵害? (三)又,A小姐可否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 1.是否可避免? ps.要上課沒時間寫了, 看看有沒有高手幫忙吧 x0 |
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29 02:55 |
5樓
▲ ▼ |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
(二)但,A小姐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 1.是否為現在不法侵害? 個人以為,部落格騷擾, 若留言或文章形式, 且無法刪除 則應認屬持續性之現在不法侵害 2.是否權利受侵害? 個人以為,若依上述具現在不法侵害 騷擾A小姐之部落格,應有部落格安寧權受侵害 (類推居住安寧權), 騷擾若屬性騷擾,則有性自主權受侵害 當然,可能依騷擾情事,涉隱私人格名譽各權 3.是以,應得主張正當防衛 (三)又,A小姐可否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 1.是否可避免? 若騷擾情事,係匿名留言,則逕可刪除,應為可避免,無法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若係顯示留言或文章,且無法刪除,應為不可避免,可得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2.但是,網路有網路警察,也就是可以報警處理,所以應為可避免 3.是以,無法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 ps.天啊,要三點了,今天要上三堂課,鐵定睡死在那很難趴下睡的椅子 x1 |
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1-30 00:00 |
7樓
▲ ▼ |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29 20:34 發表的 : 哈哈,有趣有趣,真是一針見血,直指防衛行為適當性之爭議啊 首先,冰咖啡所提及的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發表的 : 應屬,防衛行為之適當性,意即必須有效,適合於排除侵害的行動。 (感謝,冰咖啡的提點和指教,我當時真的沒想到要討論,感謝) 然而,根據 柏檜 所發表的法感, (太有趣了,仍是忍不住俊笑不已 本來,心情很差 還好,看到有趣的回文,真是一掃陰霾,謝謝) 其實,猜測 柏檜 所想表達,吾再延伸以下觀念 1.若為不合適的防衛手段,效力如何? 2.若為互罵之行為,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 3.網路上的防衛手段,是否仍受現實上的手段限制? (天啊,我要寫博士論文嗎?怎麼越寫越多啊,哈哈) (考不上了,寫太慢了,還猛查資料,國考死定了) 提供拙見如下,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1.不合適的防衛手段,不成立正當防衛,僅得依防衛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2.互罵行為,請參考互毆行為,是否能成立正當防衛,有否定,肯定見解。 3.網路上的防衛手段,分析如下 (1)因為網路不等同於現實,當然其手段,自不等同於現實世界上的防衛手段, 是故,其手段之要件和限制,當然會不同於現實世界之防衛手段。合先敘明。 (2)防衛手段的要件,應該受到限縮, 因為除非是網路管理者,任何沒權限的網路使用者,不可能會出現有效排除侵害的行動 另迴避可能性也應該受到限縮,難道要放棄自己所在的園地嗎?或是不再上網嗎? 這應該是無法接受的答案。 4.縱上,A小姐所為之回罵之防衛手段,應認不需有排除侵害之有效性要件, 而且無法為迴避性行為,與其他保護性行為也無效,只能使用攻擊性防衛行為, 是以,A小姐應成立正當防衛 (天啊,這算不算是刑法上的大發現啊,請幫忙投稿到台大法學論叢或是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啊,哈哈) (若有研究論文要引用,請註明我和出處啊,哈哈) 提供拙見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x0 |
引用 | 編輯
godtome062
2011-01-30 17:17 |
9樓
▲ ▼ |
有個女性網友(A小姐)在部落格上被怪男子騷擾,半年多了,不堪其擾,因為他一直留侮辱言語,所以A小姐就在她自己的部落格回言駡他三字經,後來有人說A小姐可能會被告公然侮辱罪,請問這有可能嗎?
a:兩人皆有公然侮辱罪之罪責,與正當防衛無關.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 x0 |
引用 | 編輯
godtome062
2011-01-30 18:40 |
11樓
▲ ▼ |
就公然侮辱而言,甲以言語攻擊乙之行為,已損害乙之名譽,客觀上成為非現在進行的狀態,然而,乙經由部落格發現,再以三字經攻擊甲,另為一件侵權行為,所以,甲乙雙方皆有公然侮辱之嫌.
雙方到法院,只徒增前科素而已.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x0 |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1-01-30 19:36 |
12樓
▲ ▼ |
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1-30 18:40 發表的 : 大大說的都沒錯,但跟我的發問毫無關係 我要問的是「兩人皆有公然侮辱罪之罪責,與正當防衛無關.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 不得損害他人之權利,也就是說不得傷害他人之法益,這樣以來如何正當防衛? 還請指教~ 還是說大大紅色字的「防衛」,指得不是正當防衛 x0 |
引用 | 編輯
godtome062
2011-01-30 20:43 |
13樓
▲ ▼ |
正當防衛是主張現在進行式的侵權行為,然而,主題陳述是半年到日前發生的事件,所以我才會打這樣的回答(防衛自己的權益,也不得以損害他人之權利為限).因為,非在當下發生的事件,只能以保護方式或立證或基於自清作出的行為.
在這裡,我稱的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因為我認為這件事已脫離了當下的(現在的)的狀態,所以無法適用正當防衛的法令. x1 |
引用 | 編輯
godtome062
2011-02-03 09:32 |
15樓
▲ ▼ |
若是一直在板上騷擾留言留文章
例如在討論版罵人 請問半年前發的 今天上網的網友還是會看到 算不算持續性的現在不法侵害 應該仍然屬於當下的狀態 以小弟之淺見是不算 他人的見聞與當事人的權益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不能算是當事人權益受損時的當下狀態.所以,就只能算是不法侵害.但是不是現在或持續性,無法辯證 x0 |
引用 | 編輯
創夢之神
2011-02-03 10:05 |
16樓
▲ |
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於 2011-02-03 09:32 發表的 : 首先感謝回覆, 因為每個人的觀點都能啟發 我對一件事情的看法和理解 也能讓問題有更多方面的解決之道 因此再度提出拙見不吝賜教 1.騷擾很難辨證? 這在以前清末民初法律制度未開, 很容易使用這不確定法律概念來羅致人民 但是現今有性騷擾防治法,外加騷擾 也是要透過判決實務累積,怎會不能辨證 但是若是指這個題目那真的很難辨證 只能依題意,是有騷擾情事,題目寫得很清楚 所以在本題根本不是重點討論, 若你要討論,應該另開文章 來辯論怎樣才構成網路的騷擾 (天啊 快十五分鐘了) 2.他人見聞與當事人的權益也是會成為名譽權的判斷基礎 是否構成侮辱,因分人而異, 是否構成誹謗,則會因社會大眾觀點,而改變 例如,在以前說人一屋二賣,是詐欺,有損商譽 但是,現在呢,一屋二賣,僅民事賠償,是否損商譽,根本是良知問題 3.仍屬持續性現在不法侵害 私行拘禁,在未脫離前都屬現在不法侵害,犯罪為未終了。 網路發文,未刪除前難謂無現在不法侵害,犯罪亦未終了。 提供拙見,不吝賜教 (天阿回三十分鐘了,恐怖,沒想到這個想法都這樣難讓人聽懂哈哈 還好我還沒發表軍刑法目的為豎立軍威,非發現真實, 不然更不知道要回多少文章才能讓大家了解,哈哈)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