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物權編 第7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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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xox789uouo
2010-12-17 15:53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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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72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民法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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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udehui
2010-12-19 20:43
1樓
  
民法第772條,指的是「取得時效」,除了適用所有權外,對「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定限物權(內含用益物權與抵押物權),皆可適用!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指的是「排除占有之動產」,僅適用己登記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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