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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6240
2010-12-16 23:12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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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於 6 月 15 日因其父過世而繼承土地 1 筆,至 10 月 5 日始辦畢繼承登記,則甲於 10 月 5 日取得該筆 土地之所有權 B甲於自己所有土地上興建房屋,因與鄰地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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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0-12-17 09:5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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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自己所有土地上興建房屋,因與鄰地之境界不明,以致圍牆部分逾越疆界坐落於乙所有鄰地上, 乙雖於興建中即已查知該事,卻待2年後整棟房屋完工後,始請求甲返還土地。此時『甲可以拒絕,並請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土地
民法796條 土地所有人(指甲)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指乙)』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