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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2010-11-11 15:27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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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與「推定」,兩者不同:
所謂「視為」,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而且不因有反證而喪失其效力。例如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又如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所謂「推定」,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喪失其效力。換言之,推定並沒有擬制之效力,自得由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該推的效力。例如如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民法第九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所期間最後日終止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視為」與「推定」,兩者有下列不同: 1.目的不同: 視為係為保護社會的公益,對於某一事實所為之規定;而推定則為避免舉證困難,所為之推論定之。 2.可否推翻不同: 視為既為保護社會公益而設,因此不論事實是否與視為相符,均不得舉證推翻;而推定則為避免舉證困難而設,因此若事實與所推定的不同時,自得舉證加以推翻。 僅提供網路解釋供參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