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mergyl
2010-09-17 00:25 |
樓主
▼ |
||
x0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94地方公務員五等)偽造私文書達已下何種程度,犯偽造私文書罪?A.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B.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C.一旦偽造,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
引用 | 編輯
天長地久
2010-09-17 17:45 |
1樓
▲ ▼ |
法律在訂定時其用字要求十分的精準,如若相同那大大的選擇題又怎解?
"致"-- 指的是已經產生了後面的結果而處刑罰 至於"足"字,比較不肯定是不是 指"程度上已符合,但不見得已生危險"即已足 二者在結果上有程度上的差異 就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則是已造成了結果-公共危險。 另如我說"此水一小滴"足"致你死亡",你應該還未死,只是說其 毒性程度已達致死,但它尚未發生"事件或結果"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