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分界監禁 & 分別監禁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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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飛上青天
2010-08-27 15:09
樓主
推文 x0
如題
請教各位前輩

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2.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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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共匪
2010-08-28 01:34
1樓
  
分別監禁,如條文中提到的就是分別監禁於不同的監房、工場,或是指定的監獄

而分界監禁則是如同大哥您打出來的條文一樣,在監房或是工場內劃分區域...

我就把相關法條打出來~

一.監獄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條文提到的: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目的在於避免惡性傳染(就是去學犯罪技巧與手法)。

二.十七條:受刑人因衰老、疾病及殘廢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應分別監禁。

用意在於避免出現戒護事故或是被其他健康的受刑人欺負。

三.十八條:1.刑期10年以上。2.有犯罪習慣者。3.對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影響。4.精神耗

弱或智能低下。5.依據分類調查的結果,須要加強教化者。

目的是在於行刑專業化,讓各類受刑人能得到最合適的處遇,當然也包括我上面提過的了

避免惡行傳染跟戒護事故,十八條列舉的受刑人不僅可以分別監禁也適用於分界監禁。

四.十九條:刑期六個月以上,應特加考察身心狀況跟受刑反應,得於監獄內分界監禁之

以上的內容是問我伯父得到的答案,我伯父是某監獄的戒護科科長(在民國8X年退休)

所以突然問他也都快忘光了...所以回答的不是很完整

如果其他大大有更好的答案也請不吝的一起討論或給予批評與指教,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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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annyfly
2010-10-18 21:50
2樓
  
解釋的很清楚,謝謝您,使我也有豁然開朗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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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皇甫瓏
2011-03-16 09:31
3樓
  
thanks 共匪borther之ans,PLA是仁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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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ptopman
2011-03-16 09:52
4樓
  
1.分別監禁:是以[受刑人之特質]為分別對象 例如像母法之第2條、第17條、第18條
2.分界監禁:是以[場地、處所]為分別對象 例如像母法之第19條、第18條
特以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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