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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匪
2010-08-28 01:3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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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監禁,如條文中提到的就是分別監禁於不同的監房、工場,或是指定的監獄
而分界監禁則是如同大哥您打出來的條文一樣,在監房或是工場內劃分區域... 我就把相關法條打出來~ 一.監獄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條文提到的: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目的在於避免惡性傳染(就是去學犯罪技巧與手法)。 二.十七條:受刑人因衰老、疾病及殘廢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應分別監禁。 用意在於避免出現戒護事故或是被其他健康的受刑人欺負。 三.十八條:1.刑期10年以上。2.有犯罪習慣者。3.對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影響。4.精神耗 弱或智能低下。5.依據分類調查的結果,須要加強教化者。 目的是在於行刑專業化,讓各類受刑人能得到最合適的處遇,當然也包括我上面提過的了 避免惡行傳染跟戒護事故,十八條列舉的受刑人不僅可以分別監禁也適用於分界監禁。 四.十九條:刑期六個月以上,應特加考察身心狀況跟受刑反應,得於監獄內分界監禁之 以上的內容是問我伯父得到的答案,我伯父是某監獄的戒護科科長(在民國8X年退休) 所以突然問他也都快忘光了...所以回答的不是很完整 如果其他大大有更好的答案也請不吝的一起討論或給予批評與指教,謝謝指教~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