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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lean1986
2010-08-26 22:00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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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安宁法益,主张民法18条二项: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准用 民法第195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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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ji2007
2010-08-29 20:06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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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第3款。可以办他。处罚要件以深夜喧哗及制造噪音。
二、按制造噪音或深夜喧哗,妨害公众安宁者,处6,000 元以下罚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 72条第3 款定有明文。而所谓公众,系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数人而言,故如所制造之噪音,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之安宁,且难以忍受者,即可认为妨害公众安宁。 二、结合几位邻居作证,警察非办不可。 四、警察若不肯办,每次报案以110报案,会有纪录。此外,可向警察局之督察室申诉。 保证可以解决。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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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ching
2010-08-30 18:56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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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
按制造噪音或深夜喧哗,妨害公众安宁者,处6,000 元以下罚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 72条第3 款定有明文。 是要找环保局的人吗?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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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ji2007
2010-08-30 22:51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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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维护法是警察法规项下之一种,故不用找环保局,当警察来处理就直接了当跟警察说,你们要提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第3款之报案,警察非办不可,且裁罚机关为当地分局,程序很便利,警察应该懂此法令,不知是睁眼说瞎话,再不办直接找他们上级督察室,切计是总局的督察室。
预祝排除困扰。 警察再 不办,在此留言是那个县市的分局之派出所,我再教你方式。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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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ji2007
2010-08-30 22:57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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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制造噪音」或「深夜喧哗」,而妨害公众安宁者,处6,000元以下之罚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甚明。
此所称之噪音,系指噪音管制法令规定之管制标准以外,不具持续性或不易量测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宁之声音,至于制造噪音之工具,以能发出声音者皆包括在内; 而深夜喧哗,以凌晨0时至5时间以人体器官(如声带)或其他器具大声叫嚣吵闹者,而有妨害公众安宁即构成处罚之要件。 法条说明,拿给警察看,若警察不懂不会办,叫他警察别当了。 真你抱不平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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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by650310
2010-09-02 17:00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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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再不办,打电话给警政署督察室.看那个县市的分局之派出所
02-2394-3644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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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ahon_1
2010-09-06 15:34 |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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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找督察室了
这种事的关键在于问题是否可以解决 第一、即使派出所以社维法办了,再由分局裁处罚了6000元,问题会解决吗? 第二、一般警察不愿办社维法有诸多原因: (一)执行单位由警察机关拘留所的留置室执行拘留工作或由分局裁决单位执行罚款之收取,倘受裁罚人不愿缴交,警察还须声请行政执行处执行,过程,警察分局的承办人不是很懂,强执法程序都不大懂了,更何况行政执行的新业务工作 (二)一般告诉,除了检举人的权益外尚须保障被检举人的诘问权利,你认为对造不会知道是你告发的吗?问题一般都是会更加恶化 因此,你若愿意接受与其交恶,互动更形恶化,你可求助于警察机关 但是一般人的选择大多是忍气吞声,否则除非你压得住对方,或对方被你检举告发后,仍能保持君子风范,认为他真的错了,实在对不起你─你想在台湾人民的素质已经进步到这种程度了吗?在一般车祸案件,明明撞人的都可以和人家吼上二三个小时,你想咧!! 至于陈情到督察室,派出所一定会办,但是现在的派出所所长可能已经不鸟督察单位了,因为某位署长把督察位阶硬声声拉下,可能别期望太高!! 所以很多人会求助于体制外的方法即是此因,比如找个他的好友转达,或找个有power的朋友警告他.......一次解决纷争的程序选择权因你决定,但是手段与目的是否可以达成,是否符合衡平,符合比例,还请自酌!!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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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ecutor
2010-09-07 22:30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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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也会手拿峰炮对他家轰,何必跟这种人玩法,又没用,不然找人到他家泼漆,以暴制暴~找警察,不受理的机会比较大,因为没搞头,没啥绩效,还有一种,打电话给媒体,让他在电视面前曝光,声名大燥,颜面尽失,媒体就会怪罪政府,警察应该会有一点点的动作~
像之前也是有一个住大楼清晨放佛声音乐,住在附近的人都受不了,也是有上报,所以你也比照办理吧! 还有打民事官司,主张184、19?忘记了,抱歉,没读过民法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