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正當防衛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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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8-11 09:17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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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之成立,需考量行為人有無充分時間尋求公權力幫助嗎?

例如:甲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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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辛苦
2010-08-11 13:31
1樓
  
不會講耶...
如果能夠自信打贏
是否奪刀反制即可?

另,防衛是現在不是將來.
若說對將來之事須先通報公權力,否則不得主張,這是否太強人所難?
畢竟實務上,警察不太可能對老百姓的案件守株待兔.
再說,警察走了,歹徒才來,你防衛了,這樣跟自始就沒通報的正當防衛有差嗎? 表情

考試附圖的方式不錯.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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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8-11 14:55
2樓
  
不會講耶...
如果能夠自信打贏
是否奪刀反制即可?
個人以為,正當防衛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以最小侵害之手段防衛為要見。例如某A於橋上被B、C、D三方持刀包圍,A選擇打傷B並逃離。即使A有自信能跳下河並安全遊上岸,然而對於A、B、C之不法侵害,A無迴避之義務。故A依舊成立正當防衛。

另,防衛是現在不是將來.
若說對將來之事須先通報公權力,否則不得主張,這是否太強人所難?
畢竟實務上,警察不太可能對老百姓的案件守株待兔.
嗯...大大說的好像有道理,那麼若題目改成下面這個,該如何解決:
A的妻小被歹徒B、C、D綁架至山中小木屋,某日收到一個信封,內裝妻子的一根指頭及紙條,揚言10天內沒收到1000萬贖款,就準備收屍。A不選擇報警而自己前往救人。至現場發現,B、C、D各自持槍,B於小木屋內,而C、D在外面把風。A為了不驚動小木屋裡面的B,只好先將C、D摸掉(抹頸),再進小木屋殺掉B。

再說,警察走了,歹徒才來,你防衛了,這樣跟自始就沒通報的正當防衛有差嗎? 表情

考試附圖的方式不錯.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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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8-11 18:20
3樓
  
愚見認為,真正公權力無法展現應該是針對現在不法的時段(急迫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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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辛苦
2010-08-11 20:05
4樓
  
開板提到的...
如果人要強己所難應該也不是不行吧?
沒跟警察講就自己衝去,並強要自己去面對刑事不法狀態且排除之......
畢竟對方有槍,生死一瞬. 能己力排除應該算自己的本事.
但,交給警察可能歹徒不會死光,說不定會棄械投降...但也可能歹徒跟家人都一起死光光...

保全人質生命應該是本件的第一優先.因為人質已處於被犧牲的狀態.
以刑訴來看,若能因刑求而保全人質生命. 刑求應可以評價為正當防衛?
(抓到綁票犯嫌,人質下落不明,再不刑求逼供,人質就可能因乖乖的"守法"而完蛋了.)
同樣的道理,不報警而己力排除以周全的保全人質生命,這應該也算正當防衛...???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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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iton441
2010-08-11 23:55
5樓
  
下面是引用 辛苦 於 2010-08-11 20: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開板提到的...
如果人要強己所難應該也不是不行吧?
同樣的道理,不報警而己力排除以周全的保全人質生命,這應該也算正當防衛...??? 表情

這叫做動之以情表情


開版的問題:
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
正當防衛考慮的是 必要性 急迫性 與 適當性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的不法侵害而出自於保衛自己或他人權益之行為 的認定較為寬容
不因可預期會受到之侵害而排除正當防衛之適用
告知公權力也可算是正當防衛的一種
差別只在於手段 法益的相衡 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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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qqmanko
2010-08-12 08:18
6樓
  
法律上並無規定,債權人有權利用暴力手段向債務人討債。
甲雖知道乙將前往侵害法益,然,甲因自已放棄救助之權利(通報警察)
故乙持刀討債時以對甲屬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將乙打傷,但需
符合必要性與適當性,然,乙只受輕傷,乃屬正當防衛得阻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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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8-16 07:36
7樓
  
正當防衛始長於公權力無法即時展下之下,行為人出於人力本能而為之反擊行為!!
而且所謂之急迫性應該要考量現在部法之侵害所謂之現在,所謂現在乃行為即將實現
著手之地步至發生結果仍可挽回之時段,亦為防衛情狀之存在即認有緊迫性!!

對於防衛行為之行使方法當然不設限,僅需要能有效防衛之方法即可;至於防衛行為
所為之方法是中判斷相當性及結果例外事後以橫平法則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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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天長地久
2010-08-25 14:20
8樓
  
Dragon-Q 大所言簡而切重
法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問題:需考量行為人有無充分時間尋求公權力幫助嗎?
法條重點在於[現在]也就是即時。如果於警察局前自衛人見刀已砍到而自衛應是無法說轉身跑到警察局去尋求救助才是,故應以無法即時求取公權力處理,
才自行防衛,是有其迫切性之情狀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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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辛苦
2010-08-26 01:05
9樓
  
以菲國實例來看,報警的下場就是...
所以,公權力在正當防衛下似無須檢驗。
行為人先自行對現在或將來之侵害予以排除,結果可能對被害人更好。
因此,只要拿上面有人提到的必要、適當、現在來檢驗就夠了。
不管"現在"的以前怎樣,只要置身於"現在",就是"現在"要件之ㄧ。
接下來殺行為人與否就是檢驗當下的必要、適當的問題。

自衛人有餘力求助公權力,但基於公權力可能會擴大他人權利的損害...
所以若正當防衛還得有個公權力要件,似乎對主張正當防衛的人要求太過...
對被害人來說,被綁票、挾持,已是"現在"。

"現在"已被行為人開啟而持續中。
自衛人以己力或報警,都是自衛之方法。
方法端視自衛人之選擇。權利該如何保全法律交予自衛人。

如果被綁人不信任自衛人之能力而不願被救,想交由警察出面,但自衛人仍出手....
這種被拒絕的正當防衛也能算正當防衛嗎?

需考量自衛人"預見"被害人因自衛人之自衛而被害的更慘的可能性嗎?
學理上有"誤想"防衛,那有"更慘"防衛的概念嗎?因你的防衛行為而讓被害人更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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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ailean1986
2010-08-26 22:17
10樓
  
撇人愚見,對於正當防衛之主張乃不脫離適當性,必要性,急迫性,無論嗣後告知警察機關亦或是現今不法侵害,只要個人法益受到侵害應可主張,這才不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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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om200068
2010-08-27 11:12
11樓
  
甲可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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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天長地久
2010-08-31 10:33
12樓
  
辛苦大:行為人先自行對現在" 或將來" 之侵害予以排除

敝人以為 '正當防衛' 應沒有對" 將來"之侵害而言
將來為未發生之事, 無從以對之正當防衛
且未發生之事亦無有侵害法益之行為發生

在刑法中對未發生之事有處刑罰者以內亂外患及公共危險等罪
之預備犯罰之

對將來之行為予以防衛, 就落入您所說的"誤想防衛"了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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