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ntustch 於 2010-08-03 21:20 發表的:
刑罰:法定刑->處斷刑->宣告刑->執行刑
A、B兩罪各判5個月<-宣告刑
數罪併罰後為8個月<-執行刑
依刑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是宣告刑
故應分別繳罰金5個月(共10個月),或是被關8個月
晚輩有2個疑問
1.數罪併罰後為6個月.還是要繳10個月嗎?
2.如果易科罰金是指宣告刑,那修法後,數罪併罰後逾6個月亦可易科罰金
這不是等於白修的嗎?
因為就算沒有這規定,也是可以分別繳納呀!因為是宣告刑而非執行刑
有人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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