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NIMBY
2010-06-15 20:45 |
樓主
▼ |
||
x0
A為韓國人,一天在台北101大樓,以破英文向台灣人B搭訕,佯稱自己語言不通,但想買婚戒給妹妹,向B說B很像自己媚妹,請B帶他到知名珠寶專櫃幫忙翻譯,抵達專櫃後,先請C店員拿出婚戒給A看,本來有另外一名店員D但正巧電話響了D離開專櫃,A趁機向C請求拿出另一枚戒指,趁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6-20 00:28 |
1樓
▲ ▼ |
我來幫大大拆開吧!
A--> 1.刑s3:屬地主義所以A雖為外國人應亦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只是實務上,是否真的有外國人逃出國境後還要接受我國裁判情形?) ->行為之處罰已”行為時”A在台灣~~ 2.A以B為其犯罪工具應屬學理上的間接正犯 ->利用他人不知 3.A之行為: a.佯稱自己語言不通請A翻譯-->不構成犯罪 b.趁C離開時取走鑽石戒-->可能構成刑s325搶奪罪 or s339 詐欺罪? ->這應該是搶奪VS竊盜(因為客戶本來就有權利審閱或觀察,且詐欺其一要件 被需要被害人對財產上作”處分”) B-->主觀上不具有故意客觀上成為他人犯罪工具仍不構成犯罪?! 翻譯行為:幫助犯面欠缺雙重幫助故意 x1 |
引用 | 編輯
NIMBY
2010-06-20 06:48 |
2樓
▲ ▼ |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20 00:28 發表的 : 感謝您的回答喔~~~ 那請問 搶奪vs竊盜到可以同時存在嗎? x0 |
引用 | 編輯
龍怡軒
2010-06-20 09:00 |
3樓
▲ ▼ |
搶奪vs竊盜到可以同時存在嗎?
應該沒有同時存在之可能 上述題問問題應該為以下解釋 實務上認為是搶奪:趁人不及抗拒而奪取 學說上認為是竊盜:若主張此觀點者,通常是因為行為人根本沒有傷害被害人之身體, 故沒有不法之腕力之搶奪,再者,因行為人所破壞的是鬆持的持有,故應論竊盜為妥 小小見解 x1 |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6-20 10:37 |
4樓
▲ ▼ |
其實竊盜跟搶奪都是同一種行為??蛤~沒錯,他們客觀上之行為
就是”易持有為持有”,只是手段上的暴力程度不同而已!! (熱~)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