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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mp9958
2010-06-10 01:50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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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刑法的期末考申論題題目之一請求各位大大協助解惑 感激不盡!!! 一、某電影劇組於馬路邊拍片時,出現一幕持刀歹徒追殺少女之場面,由於場面逼真,且劇組未事先告知路人,路人果然驚懼,紛紛走避,追逐中,有見義勇為的路人甲出現,將劇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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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10-06-10 12:49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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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ump9958 於 2010-06-10 01:50 發表的:一.誤想防衛, 1.甲277該當.2無阻卻違法事由,3誤想防衛(嚴格罪責說),此為無法避免, 4.蓋甲兔除罪責,無罪,5.如採法律效果限制責任說,則為過失罪責,而甲成立284 二.共犯剩餘50年1060 1.丁=271+271+50 2.丙=(271+271+50+28)+(320)+50 3.乙=271+28 4.甲=271+29 三.甲=271+(遺棄屍體罪+湮滅罪證=無期待可能性,不罰)=271 四.若甲為嫁禍其仇家丙,因此乃將乙之屍體移置於丙家門口, 甲=271+遺棄屍體罪+50,如甲有告丙,會成立誣告罪 這些,看的懂嗎? 用計算機.算看看吧!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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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3030
2010-06-10 14:52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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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唆使乙、丙及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乙在門外把風,丙、丁入內,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己妻庚狂呼救人,丙、丁復將庚殺死,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數件,之後分頭逃逸,經警破獲,移送法辦,試分析本例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
甲唆使乙、丙及丁共同前往戊宅殺戊=教唆殺人 乙在門外把風,丙、丁入內,誤認戊弟己為戊而殺之=殺人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打擊錯誤不影響罪名成立與否,殺人罪名成立。 丙、丁復將庚殺死=還是殺人。 丙又順手取走戊家財物數件=與殺人行為無連續及相關性,應可視為單獨行為=加重竊盜。 故甲成立教唆殺人、乙丙丁成立殺人、丙殺人+加重竊盜 個人看法,參考一下,有誤請不吝指教。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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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mp9958
2010-06-14 18:03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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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請lai0913把第二題跟第三題用三段式論述幫小弟解答
因為我剛接觸刑法所以不太會推論 另外再請問 為何第三題的第二小題 會變成數罪並罰 不像第一小題會不罰後行為呢 感激不盡!!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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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3030
2010-06-14 23:16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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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後行為跟一開始的殺人無關吧,個人認為遺棄屍體為不罰後行為耶...
而嫁禍可能使丙受國家法律追訴,不用甲提告(殺人是公訴),也是會構成誣告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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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10-06-22 19:21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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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ump9958 於 2010-06-10 01:50 發表的:第二題之重點 1.教唆犯及共同正犯之客體錯誤及共犯剩餘 2.由著手的正犯開始論述,最後再論教唆犯 3.本題比較簡單,但論述的架構上比較難統合 第三題之重點 第1小題之重點, 1.(為湮滅事跡,因此將乙之屍體載至荒山丟棄) 2.我將此視為一個湮滅罪證的行為,所以依無期待可能性的概念,認為不罰, 但您也可以不以為如此,亦可單獨再論247 3.所以我才認為,所以後行為與前行為有關,甲只成立271, 第2小題之重點 1.個人認為後行為與前行為是不相關的 2.所以需再論247,但要注意,如果甲成立誣告罪 3.那169和247會成立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 4.蓋甲成立271+169+50 看了會不會有更多疑問啊!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