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prosecutor
2010-06-07 02:12 |
樓主
▼ |
||
|
引用 | 編輯
ii810638
2010-06-07 03:23 |
1樓
▲ ▼ |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6-07 02:12 發表的 請教ii810638大大,刑訴問題: 題目有倒果為因的邏輯。(是不是裁判上一罪應該等法院審判後才知道) 管轄權與犯罪內容無關,而與犯罪身分及犯罪地或犯罪人之住居所有關。審判權才是與內容有關。 關於軍人的管轄權,以被發覺時的身分來斷定管轄權,甲為現役軍人,所以應為軍事法院所審判。如果不小心起訴於普通法院,應該移送至軍事法院,而不是以刑訴第303條第6款無審判權而不受理判決。 管轄權與審判權是不同的觀念,普通法院也有審判權但是無管轄權,所以要移送軍事法院。 至於論刑時,則是以犯罪時的身分來論刑,也就是如果犯罪時尚未去服兵役,則軍事法院會以刑法來論刑;如果是在當兵的時候犯罪且被發現,則陸海空軍刑法與刑法皆為軍事法院考量範圍內。 所以題目甲應該在軍事法院審判,A罪應會被以陸海空軍刑法論處,B罪則應以刑法論處。 至於陸海空軍刑法(A罪)能不能和刑法(B罪)發生競合關係(如裁判上一罪中的想像競合),難倒我了....我也查不到@@"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一條(現役軍人之適用)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處罰。 x1 |
引用 | 編輯
a4545111
2010-06-07 07:35 |
2樓
▲ ▼ |
答案是
1.逮捕或拘提後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由軍法機關追訴處罰者,依軍事審判法第34條規定,全部移送軍法機關追訴審判。(偵查犯罪手冊203條) 遭到逮捕以後,移送軍法機關,而不是該管法院或檢察署。 2.裁量審判確定後 依軍事審判法139條,移送後為不起訴處分。依裁判後之刑責處罰。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