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ii810638大大,刑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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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rosecutor
2010-06-07 02:12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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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為現役軍人,犯裁判上一罪 (A罪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均有規範,B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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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ii810638
2010-06-07 03:23
1樓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於 2010-06-07 02:12 發表的 請教ii810638大大,刑訴問題: 到引言文
某甲為現役軍人,犯裁判上一罪 (A罪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均有規範,B罪只有刑法有規範),此時審判機關之審判者,是否為普通法院對該全部犯罪均有審判權,或是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軍事法院有審判權呢?謝謝,問完了~

題目有倒果為因的邏輯。(是不是裁判上一罪應該等法院審判後才知道)
管轄權與犯罪內容無關,而與犯罪身分及犯罪地或犯罪人之住居所有關。審判權才是與內容有關。

關於軍人的管轄權,以被發覺時的身分來斷定管轄權,甲為現役軍人,所以應為軍事法院所審判。如果不小心起訴於普通法院,應該移送至軍事法院,而不是以刑訴第303條第6款無審判權而不受理判決。
管轄權與審判權是不同的觀念,普通法院也有審判權但是無管轄權,所以要移送軍事法院。

至於論刑時,則是以犯罪時的身分來論刑,也就是如果犯罪時尚未去服兵役,則軍事法院會以刑法來論刑;如果是在當兵的時候犯罪且被發現,則陸海空軍刑法與刑法皆為軍事法院考量範圍內。

所以題目甲應該在軍事法院審判,A罪應會被以陸海空軍刑法論處,B罪則應以刑法論處。
至於陸海空軍刑法(A罪)能不能和刑法(B罪)發生競合關係(如裁判上一罪中的想像競合),難倒我了....我也查不到@@"表情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一條(現役軍人之適用)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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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4545111
2010-06-07 07:35
2樓
  
答案是


1.逮捕或拘提後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由軍法機關追訴處罰者,依軍事審判法第34條規定,全部移送軍法機關追訴審判。(偵查犯罪手冊203條)

遭到逮捕以後,移送軍法機關,而不是該管法院或檢察署。

2.裁量審判確定後

依軍事審判法139條,移送後為不起訴處分。依裁判後之刑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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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6-07 15:08
3樓
  
其實這題要分為兩種情形:法條競合(特別關西)或是想像競合!

1若兩罪之間具有特別關係之下,當然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所以適用軍審
2若為想像競合犯,乃實體法上班一刑罰權,固為訴訟法上僅能唯一訴訟
 客體不可分割之案件,依據軍事審判法34條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
 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所以還是由軍審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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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0-06-07 18:43
4樓
  
行為時何法
發現時何法院
一部軍審全部軍審
離營時間太久,不算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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