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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45111
2010-06-06 12:29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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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於跨越高速公路之陸橋上向下投 擲石塊,擊穿 由乙駕駛之汽車擋風玻璃並擊中坐於車內之丙,致丙當場死亡。
2、甲將毒物放入飯鍋中欲毒殺其同居人乙,適有乙之友丙及丁前來共餐,甲雖在場目睹丙及丁亦食用此毒飯,但怕下毒之行為被人發現,致未加阻止,乙、丙、丁均因食用此毒飯而致死。 以上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1.甲之行為,與丙之死亡具相當因果,故丙之死亡成立殺人既遂,但其投擲石塊行為並未違法,也無刻意瞄準,更無具備知與欲,故因以過失殺人論之。 2.甲之行為,與丙之死亡具相當因果,故乙丙丁之死亡成立殺人既遂,其中甲對乙有殺人故意,故成罪不論。 而對丙丁之行為,屬打擊失誤,致事實侵害客體成立過失犯,但因能阻止而未加阻止,故有預見其可能性而發生不違背本意之可能,自成立未必故意之故意犯型態。故均因以殺人既遂犯論處之。 -------------------- 大概只想得出這樣,但我不是法組的..希望有法組高手能有更詳盡答案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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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10-06-06 13:5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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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indy+ 於 2010-06-03 10:45 發表的 刑法練習: (一)客觀上,甲於高速公路陸橋朝下丟擲石塊,砸穿乙車擋風玻璃並擊中乙車內的丙而致其死亡,兩者具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明知於高速公路陸橋往下丟擲石塊可能會造成來往車輛駕駛及其乘客的生命危險,卻仍為其行為,故具備殺人之故意;其雖非瞄準乙車,但石塊擊中任何一輛車子均不違背甲之意思,是為間接故意。甲並無阻卻違法即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 1.甲出於殺乙之故意,將毒物放入飯鍋中,致乙食用後死亡,成立殺人既遂罪。 2.甲不阻止丙、丁食用有毒的飯,容任丙、丁食用後死亡,成立不作為殺人既遂罪。(危險前行為) 3.結論:數罪併罰。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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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45111
2010-06-06 18:23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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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一)
甲之行為,與丙之死亡具相當因果,投擲行為係對不特定多數人為之,並造成丙之死亡與來往之乙車毀損,其構成要件具備為 1.來往交通工具之毀損 2.丙死亡 3.甲之行為是否具備主觀要素之知與欲 客觀要素達到[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不論主觀要素,故以185條公共危險罪之妨礙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之結果加重犯(故意+過失)論處 PS:185通常都是背185-3(醉態不能駕駛)跟185-4(肇事逃逸),忘了還有185本身之犯罪型態,此事已有判例。 但,若因其行為雖能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本意之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自然構成要件該當性,由於丙是屬當場死亡,便可以271普通殺人罪論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