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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2010-05-06 22:0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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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呈執為限定繼承,並向法院請求暫時停止執行三個月,執行法院不但未予停止,且對已查封迄未繼承登記之遺產,以及繼承人個人財產,定期進行拍賣,其執行是否違法?繼承人應如何提出有效救濟? 2.某甲訴請某乙交屋還地,於訴訟繫屬中,某乙將該房地出租予某丙,但某甲未追加丙為當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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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10-05-07 20:1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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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但已執行,
則不停止執行債務人遺產部分(可依強7辦繼承登記後執行) 至於執行到第三人部分,依強15聲明異議,此一部分得依18聲請停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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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窗問拾得
2010-05-08 12:00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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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indy+ 於 2010-05-07 20:04 發表的 :第一題,我想,至少應該把「向法院呈報為限定繼承」改成「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吧 另外,繼承人是否為未成年人、是否曾為有限責任的抗辯......等等,有些老師們也有些意見。不過如果不假設那些狀況的話(畢竟有意見的多半是實體法的老師),這題我大概會這樣寫: 1.對遺產執行之部分: 1.1.民法1158「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之規定,解釋上強制執行亦受限制 1.2.應停止而未停止,屬程序上違法,可依12條聲明異議 2.對繼承人固有財產部分 1.1.甲說:債務人異議之訴 1.2.乙說:第三人異議之訴 1.3.採乙說 以上是個人淺見......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