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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chen
2010-04-11 11:17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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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知道他犯何罪...
(PS: 以前曾听过"以前连xxx口香糖都要鞭".) 喜欢的话,可以建议"aa",凡是发文少于 300 篇的,一律鞭刑伺候,少一篇就鞭一下. 中国古时候也有阿. 还不是"有办法的人就没事...,反而好人受冤时更凄惨".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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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space99
2010-04-11 14:15 |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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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遵守法律,自爱的人享有的权利。对于强奸犯,不尊重女性又管不好自己的鸟,应该多鞭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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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ric20214
2010-04-11 15:19 |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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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对台湾人应该不错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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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仔
2010-04-11 19:27 |
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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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chen 于 2010-04-11 11:17 发表的 : 看他鞭那么多下 一定没嚼口香糖那么单纯 台湾先从贪官污吏、滥权公仆、杀人魔、强奸犯开始实施就好 不只屁股 看他们用哪里犯罪就加鞭哪边 比如嘴啦、手啦.... 判几个月就鞭几下就好 自首可以减少 上诉失败则要加重 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导致侦办缺失遭到纠正 还有民代、议员、立委取消言免权 胡说八道的也都要通通抓去鞭 看还有谁敢死不认罪 想当假公仆的 论坛该鞭的是广告会员、一日会员、色情会员...吧 不过aa应该会选择直接盖布袋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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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641204
2010-04-11 21:45 |
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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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chen 于 2010-04-11 09:26 发表的 :约莫12、3年前吧!!一个美国的年轻人在新加坡拿着钥匙刮花了好几台车子被判处鞭刑,柯林顿还要求新加坡豁免其刑 结果新加坡不卖老美面子,狠狠的编了这个年轻人好几下(而且不是一次鞭完,分次鞭)。我们的法务部有研究是否要引进,但考量到某些因素而作罢。其实法律与刑罚摆在那边只是给民众知道说违反公众或个人法益,会受到的处分是甚么,充其量只是个「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仅供参考而已。正如一句古谚「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不管社会富饶贫寒,古今中外都会有犯罪行为的发生,重点在于人有没有把自己当人看(就不会去做一些禽兽不如的事情),把别人当人看(就不会有强凌弱大欺小,或是强˙迫他人做他不想做事情等等的现象发生)以及愿不愿意去扶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减少人想做傻事的动机),这样对社会的治安才会有所改善。如果没有,就算以后死刑都用sng现场播放,或者游街示众之后拉到凯达格兰大道凌迟、拖去淡水河浸猪笼,会犯罪、想犯罪的人还是一样会犯罪。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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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竹
2010-04-14 11:20 |
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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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喔
诽谤罪:掌嘴 窃盗、暴力犯:鞭手脚 强奸犯:鞭下体 贪污犯嘛......罚吞钱 (再吐出来) 诈欺犯嘛......总是欺骗人,把人耍得团团转....... 所以,罚他每天就地转圈圈 这样他每天只会伤脑筋..... ....保证没心思再骗人了..... ........ 武则天喔....是没有啦......不过.....十几年前倒是有人戏称奴家是...."女暴君"..... 现在.....温柔得像 "雅子妃"咧。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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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gatti1024
2010-04-22 19:49 |
2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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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听说在新加坡连乱吐口香糖就会被罚鞭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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