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契約效力是否因乙未被選任為董事而受影響(§16、17)?
1.1. 甲說:要保人亦需有保險利益,且僅需於契約成立時存在即可。
1.2. 乙說:要保人不需有保險利益,僅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即可。
1.3. 小結:不論採哪說,契約均仍有效。
2. 自殺是否理賠?
2.1. 原則:不給付(§ 109Ⅰ)
2.2. 例外:需符 §109Ⅱ之規定
2.2.1.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
2.2.2. 訂約二年後
(題目沒說有無§109Ⅱ的情形,只好自己假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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