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問題討論(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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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善良
2010-03-20 23:20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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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本文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是如果兩造都是商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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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10-03-21 09:25
1樓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
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這簡單
公司,行號都有制式條款
為什麼要有排外條款
怕一個印台北,一個印高雄--怎麼辦?
到台中算了 表情
是不可以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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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u911609
2010-03-22 11:42
2樓
  
"高點的書上說如果兩造都是法人或商人時,亦不適用上開規定"

小弟認為是指不適用本文的規定

閣下認為兩造都法人或商人應該就可以適用小額事件及第十二條及二十四條規定 並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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