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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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ingsyu
2010-03-08 09:33
樓主
推文 x0
甲夫乙妻有二子丙、丁,甲有妾生其一子戊(經甲之認領);今甲乙同時遭遇海難。
甲有遺產120萬;乙有遺產120萬

問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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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u911609
2010-03-08 19:35
1樓
  
問題一:如甲、乙同時遇難,推定為同時死亡,其遺產分配?
甲乙同時遭遇海難推定同時死亡 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 不能相互為繼承人
1甲之繼承人:丙丁戊 均為同一順位繼承人
2每人應繼財產:各為40萬

3乙之繼承人:丙丁 均為同一順位繼承人
4每人應繼財產:各為60萬

5結論:丙共繼承40+60=100萬 丁亦同(100萬)
    戊40萬


問題二:如甲、乙同時遇難,但其亡身先後順序為,甲當場死亡;乙經獲救後卻不治身亡,其遺產分配?
甲先於乙死亡 故乙為甲之繼承人

1甲之繼承人:乙丙丁戊(應繼份各1/4)
2每人應繼財產:各為30萬

3乙之繼承人:丙丁 均為同一順位繼承人
4乙死亡時之應繼財產:120+30=150
5每人應繼財產:各為75萬

6結論:丙共繼承30+75=105萬 丁亦同(105萬)
    戊30萬

獻花 x3
引用 | 編輯 wingsyu
2010-03-08 21:13
2樓
  
您好:
以問題二來說;配偶並無所謂的「代位繼承」之問題嗎?
^^
這就是我困惑的地方~~
甲比乙先死亡,所以甲之繼承權當然喪失嗎?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寒窗問拾得
2010-03-08 21:29
3樓
  
回答樓上:
1. 代位繼承的適用前提,是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配偶並不符合此要件(嗯嗯......你前一個考古題的答案也有在這個點上出錯,我有在接下來的留言指出)

2.其實這題還涉及到一個爭點,就是配偶一方先死亡,算不算是第1030-1條的「婚姻消滅」,從而要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才能開始繼承......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wingsyu
2010-03-08 21:41
4樓
  
是的沒錯~~不過我也了解代位繼承上我不點的地方~~他指針對直系血親卑親屬~~(其餘不行啦~~重看了小六法後才真正發現~~法律真不是人唸的)

至於第二個婚姻財產~~嗯!dvd上的老師也有在婚姻財產制上說過~~可以先做清算(除非是採分別制)~~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

非常非常非常的感謝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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