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緩刑效力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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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26955420
2010-02-04 05:17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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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法學先進你們好,前陣子我們刑總老師有稍微跟我們聊了一個案例.大概如下:
某甲於民國93年6月因妨礙投票罪,遭地方法院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並宣告褫奪公權.甲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於95年9月判處甲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3年並宣告褫奪公權,試問其褫奪公權部分應否執行?------(由於這個是真實案例,所以僅大概寫出來,我們老師比較支持不執行)

所以下面是我的擬答,希望跟大家討論一下,充實實例上的解答能力,先謝謝各為了!!

1.關於一審部分----並無疑義,應依刑法第146條及選罷法第98條第3項處理,無法律變更之問題.

2.-二審部分其可略分為以下部分論述

(1)就刑法部分而言

刑法第37條第二項之規定,其修改前與修改後有不同之規定,一為受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一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而視情形予以褫奪公權之宣告.依照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從舊從輕之原則.既然未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當然無宣告褫奪公權之要件,故不應該宣告褫奪公權.

 

(2).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而言

舊法  第九十八條 (從重主義)第3項    (只列第3項)

犯本章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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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10-02-05 08:40
1樓
  
樓主哥哥~~
給個不情之請
可否把標題顏色改正常一點
很閃眼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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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26955420
2010-02-05 12:45
2樓
  
不好意思 還不太會用  怎麼顏色還是怪怪的   我再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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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10-02-05 13:56
3樓
  
謝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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