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buky520
2010-01-22 18:39 |
樓主
▼ |
||
x0
關於幾個訴願問題想請教各問大人們: 1.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 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下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訴願法第8條是寫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
引用 | 編輯
sudehui
2010-01-23 14:43 |
1樓
▲ ▼ |
3.人民對於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服時,得直接提起訴願?(A)商標法之商標評定 (B)集會遊行法上之罰鍰(C)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之拘留答:B小女疑問: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之拘留和商標法之商標評定為何不能直接提起訴願?
就個人見解,此題考點在於訴願與訴願先行之差異!那些行政行為適用訴願先行程序! (A)商標法之商標評定,依商標法第40條之規定,須先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後,始得提起訴願! 商標法40: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C)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之拘留→此題有陷阱,因訴願乃針對「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而侵害人民權益,此敘述「拘留」非行政處分,故須當場向警察聲明異議 (B)集會遊行法上之罰鍰→此選項固然正確,但若換成「集會遊行法之申復」(集會遊行法第16條),同樣也需要「訴願先行」向原處分警察機關,進行申復! x2 |
引用 | 編輯
lilith1234
2010-01-23 23:49 |
2樓
▲ ▼ |
2.訴願法第58條第一項: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份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第二項:"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 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弟三項:"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 管轄機關. ----------------->所以原處分機關並未脫離訴願程序~ x2 |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1-24 18:56 |
3樓
▲ ▼ |
補充一小點吧:其實拘留是法院作的.所以跟行政處有別.
司法處分之下的裁定以抗告為救濟而非訴願~~~ 原處分機關--->作成處分之機關 執行機關-->執行正處分內容或依據行政執行法所謂之程序機關 (亦可以民間團體為執行者都有可能).併揭櫫了執行機關與原處分 機關得為不同....... x1 |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1-25 02:12 |
5樓
▲ ▼ |
1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 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下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訴願法第8條是寫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 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小女疑問:為何法條不寫下級機關而寫受委任機關,? -->因為委任是法律用語.亦有一定之定義.且有時候下級機關未必會受到委任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 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應該要改為 上級機關將辦理事務權限之一部或全部移轉交於下級機關辦理.這就是委任(定義) 若僅寫為交由下級機關執行.可能會被視為行政執行法之"執行機關".因為看不出來 下級機關有做行政處分.僅看到上級機關依職權所作的行政處分(內容).由下級機關 執行~~~~ x1 |
引用 | 編輯
asianteddy
2011-03-06 14:52 |
6樓
▲ ▼ |
不是這樣啦,我補充第一題的解答一下:
1.要注意一下喔,上級下級通常是一連串的機關,最上級部分權限與事項委任下去,可能會(通常也是)一直委任下去到最後一個基層執行機關,並沒有違反禁止轉j委任原則的問題。 2.所以,法條上不可以寫下級機關,因為根本不知道哪一個下級機關才是最後的受委任機關。 3.例如:行政院委任內政部,內政部當然不可能自己做,必須要委任下去,所以內政部又委任營建署,所以造成" 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 "這樣的委任關係,那營建署做出行政處分,這個行政處分的名義機關,當然是要算在營建署頭上,而非內政部。 希望真正解答到你的問題,以上訴願若有其他問題,可用mychat傳訊給我討論。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