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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弟
2009-12-21 20:22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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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未滿16歲(女).一個未滿17歲(男)的年輕男女.原本同窗情誼到最後卻演變成超友誼關係.有一次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在女方家中發生關係時被女方家長發現(被發現之前已經發生過N次了).現在女方家長開出三個條件才願意善了.如果不依照來做將上告法院.第一:要男方拿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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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2-21 20:3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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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至於實務會怎樣判,有勞其他大大回答。 個人意見 花錢消災,買一次乖 ---------------------------------------- 如果真的不想花大錢,可以去找律師諮詢一下.......(當然要花一點小錢)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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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2-21 20:52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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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告了還可以撤.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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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en8168
2009-12-21 21:4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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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大的問題實務通常(個人觀察結果)其順序是
一、接受女方要求。(如果已懷孕的, 男方通常會要求取得對小孩的親權行使負擔權利) 二、如果真的雙方合適的話,等女方滿16歲後,結婚。 三、起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辦(因為男的未滿18歲)。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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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61
2009-12-21 23:39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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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情侶 嚐完禁果吃牢飯
未滿十六歲的小情侶阿凱與小珍,兩人偷嚐禁果,小珍的母親發現她已非完壁,後遂以代理人身分,控告阿凱違反性自主,並代女兒求償一百萬元,小珍雖表示是兩情相悅而發生親密關係,但阿凱無論有無強迫,均已觸犯刑法與未成年者性交罪,故遭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諭令訓誡,民事責任部分,則判賠十萬元。 阿凱與小珍於八十八年間交往,小珍的母親直到兩年後發現,遂一狀告上法院。 但小珍對於母親的提出訴訟及求償相當不配合,僅在檢察署偵查時出庭表示不願追訴阿凱的責任,此後即未再出庭,且在法院開庭時缺席,而目前已在當兵的阿凱,在檢方偵查時表示,的確是與小珍發生性行為,時間從八十九年中至九十二年三月間被發現為止,頻率約二週一次。 判決書指出,小珍雖然是自願與阿凱性交,但也不能阻卻阿凱行為的違法性,法官認為,小珍當時未滿十六歲,心智還不足以明瞭同意與阿凱性交的後果,因此,她的同意不能等同於可免除阿凱的法律責任。 判決書指出,阿凱的行為,已經侵害小珍性自主人格權,但考量小珍是在兩情相悅下與被告性交,所受之心靈創傷,應比強制性交低,故判決阿凱應賠償小珍十萬元。 -------------------------------------------------------------------------------- 男方家長 也可控告女方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第二百廿七條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者,處七年以下徒刑,這條文是國家基於保護幼年男女身心發展所訂的規定;因此,小情侶若未滿十六歲就嚐禁果,女方家長可控告男方並求償,相對地,男方家長也可控告女方並求償。 阿凱與小珍的例子,即是如此,只是阿凱這方的家長,沒有對小珍提出妨害性自主的告訴及求償。 最著名「男告女」的例子,是北部一名剛滿十八歲的少女,在看完A片後,找來了鄰居的十二歲男童,多次在巷口及家中一起做起A片中的情節,而遭男童家長一狀告上法院,結果這名少女,遭法官依與未成年男女性交罪,判刑兩年、緩刑三年。 而阿珍雖一直不願意追訴阿凱的法律刑責,但因她尚未成年,權利仍由母親行使,小珍無法撤回告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妨害性自主罪屬非告訴乃論,除非「對未成年性交罪」的被告,符合「兩小無猜」條款的規定,才屬告訴乃論,否則當事人難逃被判有罪。 所謂「兩小無猜」條款,即是刑法第二百廿九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男女,犯對未成年性交之罪,為告訴乃論,也就是可以私下和解後撤回告訴。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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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2-22 08:22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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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都16,17,兩情相悅,做了那種事,都犯罪,都可以告訴,互告之後再撤.
兩小無猜.等到都大了,再做同樣的事,兩情相悅,沒事. 只是父母何以面對眾親友? 男方家長爽 女方家長怨 ........ 小夫妻?未來日子長,要思量.進修或工作?獨立還是續由家中供應?....., 法律不能解決這種事的.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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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2-22 08:28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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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條(未成年人)【告訴乃論】§229-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更正,兩人都滿16,自願為之,不犯227iii之罪.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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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u9596
2009-12-22 17:15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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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可以用227條來處理,但是女方的家長可以提告男方,可是男方的家長也可以告女方。你說誰賠誰還粉難說的。現在可是男女平等的世界。不一定女方就是受害者,男方也可能是被害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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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弟
2009-12-22 22:57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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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樓大大詳細的說明.
這樣下次再談判應該能比較有方向可說了. 不過說真的男方還真的希望小倆口能在正確的觀念下繼續交往下去.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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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12-23 18:14 |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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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男方拿出20萬來. 回到你的重點==這樣會被判刑嗎? 我想現階段女方未告 這三個條件2.3實在沒拘束力 這種事女方一般是比較吃虧,也不喜歡上法院(刻板印象) 建議: 1.找民代或有力人士介入談 2.真的不行,到地檢署再談 3.因是告訴乃論,法院還可以談 4.無法和解將面臨刑事判決(一定有罪),可能附民事賠償 和解一定要有同意書,,註明對方放棄一切訴訟權利 不過所有問題到了女方20歲,父母就沒代理告訴權了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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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弟
2009-12-24 18:10 |
1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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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12-23 18:14 發表的 :謝謝大大的建議~我會轉告好友.一同努力看看. 如果不是女方開口也要錢閉口也要錢~沒錢就要告的心態. 男方還真的希望最後能以喜事來收場呢!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