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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11-16 21:0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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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猜看:
形式結合犯:333.226-1.332.348(廣義者包含加重結果犯) 實質結合犯:347(302+346) -->形式以單純以法條舉出本罪與相結合之罪:實質者.未以前揭法條列示 而本質上是為兩種之犯罪構成要件以成立非法律上一罪之單一構成要件 ------->以上僅為個人亂猜的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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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en8168
2009-11-16 23:5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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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結合犯是結合兩個不同構成要件且(手段與目的)具緊密的關係行為,成為一個獨立的構成要件。其著重的是二行為間的手段目的的緊密結合關係。
如強盜罪為強制與竊盜的結合。 形式結合犯是結合不同犯罪類型的二行為為構成要件,其所著重的是立法者對該犯罪行為,加重其刑罰的思維。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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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17 22:51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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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犯的定義:A+B=C,而A和B都能獨立成罪.(刑法有罰)(指客觀構成要件的結合)(不含違法性和罪責的結合)(意圖不算)
問題來了: 只要刑分找得到的罪名(獨立成罪A,B),而將其組合起來,也可以在刑分找到罪名的C,就是結合犯. ........... 未遂犯+即遂犯 過失犯+即遂犯 過失犯+過失犯 故意犯+過失犯(通說的加重結果犯) 故意即遂十故意即遂(通說的結合犯) ... 可以排很多..(才不是一般書上所說那幾個而已) .......... 實益? 1數罪併罰,依然不夠 2要加重其罰責(黃師不認同) ....... 產生問題: 1著手時間 2即遂時間 3多數結合,如何評估? 4和加重要件,如何結合?買藥送山楂.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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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17 22:59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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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學者加以限縮:須有犯意結合
實務:則不必. 328I=304I+320I 348I=302I+?(意圖取財),算不算結合犯? 強盜故意殺人=328+271...實務算結合 學者認為:必須要有328和271的一起認知(結合故意)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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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11-17 23:16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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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2篇判決
94上5355故意之結合VS.88上3711時間與地點之銜接性與關聯性 94上5355: 公訴意旨雖認上訴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 盜殺人罪,惟按殺人及強盜,如出於預定之計畫,則不論殺人是 否別有原因,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之強盜而故意 殺人罪。但若當初僅有殺人之故意,而於殺人行為完成後,始起 意強盜,則應各別論罪。 88上3711: 惟查強盜殺人罪,係結合強盜與殺人兩罪而成立之獨立犯 罪態樣,立法目的在於強盜與殺人間,接連發生之可能性高,危害 亦鉅,因而另結合成一罪,加重其刑。故凡利用強盜之時機,而實 施殺人行為,只須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連性,即可成立強 盜殺人罪。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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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20 21:20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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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犯,有的有順序,有的沒有順序.
強盜故意殺人: 1實務:只要犯所即可,先後無關. 2學者:必須有結合故意,否則數罪併罰,(執行時吸收),先後亦無關.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