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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la
2009-11-10 09:0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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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
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 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 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另依司法院組織法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 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上述二規定 關於大法官人數之規定有所歧異,應以法位階較高之憲法增修條文為依歸。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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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2009-11-10 16:5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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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十七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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