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考試院訴願決定委員會針對警察特考三等考試的訴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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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小室哲栽
2009-11-09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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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決定委員會於98年8月17日針對警察特考三等考試的訴願問題作出訴願決定之後續問題及發展。

據聞考試院訴願決定委員會已於98年8月17日針對警察特考三等考試的訴願問題作出訴願決定,內容除了撤銷原處分之外,並「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應於2個月之內安排訴願人等18人至警察大學接受4個月以上的訓練」,由於此次的訴願決定內容與以往不同,已從「撤另處」轉變為「撤逕處」,內政部(警政署)已無法坐視不管,影響甚為鉅大。對於此一衝擊,警察考試達人朱源葆警官認為,本案後續會有以下的問題與發展:
 
一、首先是政治效應問題,我們都知道,警察特考錄取人員訓練的主管機關是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僅為委訓機關,因此對於警察特考訓練的訴願問題,考試院應該直接節制下級機關保訓會,而非內政部,而內政部因非隸屬於考試院,基於分權原則,考試院也不宜直接節制內政部,但本案之訴願決定,考試院卻直接變更內政部的行政處分,並「直接要求」內政部依據訴願決定內容執行,顯然把內政部當成直接下級機關,作法上值得爭議。一般比較妥適的作法,應該是透過行政院與考試院的高層協商,再由行政院決定是否要求內政部執行。本案在訴願決定時,顯然沒有考慮到五權憲法上的這個問題。
 
二、其次是訴願救濟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在訴願機制上,訴願人如果敗訴,依法都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藉由行政法院的司法審查,以周全保障權益。本案照理說考試院是在宣告保訓會敗訴,但其結果卻是宣告內政部(警政署)敗訴,由於內政部(警政署)是委訓機關,委訓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如同保訓會授權,基於下級機關的作為受到上級機關的節制,遇到問題不會向上級機關提出爭訟的道理,因此內政部(警政署)對本案也沒有機會提出行政訴訟,簡直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這也透露出訴願法上的盲點,有待修補。
 
三、另外在本案的影響上,有以下三件事值得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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