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共同瑕疵理論和物權無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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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魔力小櫻
2009-08-22 15:59
樓主
推文 x0
請教各位大大
當債權和物權行為一起發生時
為什麼有時債權無效(EX:買賣無效)時,物權會因為”無因性”而有效(EX:移轉登記有效);
但有時又因為共同瑕疵理論,而使物權和債權皆無效
關於物權行為的有效無效要怎麼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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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凡思
2009-08-22 17:33
1樓
  
就我的瞭解, 表情

共同瑕疵理論是為緩和物權無因性理論所創造出來的,

而物權無因性理論,是把債權行為的意思表示和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是分開算的,

舉例來說:表意人受詐欺後,以過低的價錢將寶物出售予他人(訂立買賣契約),並進而移轉所有權,

照物權無因性理論判斷:只有債權行為受到詐欺,而物權行為因清楚認識到移轉所有權而沒有詐欺,

所以債權行為得因撤銷而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未免有些不合情理,因而有學者主張表意人受到詐欺後所為一連串意思表示,

不論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均屬詐欺所為者,應依民92撤銷之,

這就是共同瑕疵理論,兩者一起算,而非獨立分開判斷。

目前如出賣人為禁治產人、通謀虛偽買賣、出賣人被詐欺脅迫,皆可用共同瑕疵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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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魔力小櫻
2009-08-22 17:50
2樓
  
感謝大大回答,再請教
禁治產人有的話....那無行為能力人呢?
另外....通謀虛偽買賣.....債權和物權皆無效,那如果又移轉給第3人,是否不能對第3人主張無效?
然後丫...禁治產人和通謀虛偽是無效的理由,是否因為前者要保護無行為能力人,而後者跟被詐欺一樣,都是一連串錯誤意思表示??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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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凡思
2009-08-22 18:56
3樓
  
下面是引用 魔力小櫻 於 2009-08-22 17: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謝大大回答,再請教
禁治產人有的話....那無行為能力人呢?
另外....通謀虛偽買賣.....債權和物權皆無效,那如果又移轉給第3人,是否不能對第3人主張無效?
然後丫...禁治產人和通謀虛偽是無效的理由,是否因為前者要保護無行為能力人,而後者跟被詐欺一樣,都是一連串錯誤意思表示?? 表情

1.無行為能力人有

2.是否不能對第3人主張無效?
  
  這個時候變成是無權處分的問題,要看有無符合善意取得民801民948要件。

3.老實說因為民75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的緣故。

  所以不論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當然皆無效,是不需要用到共同瑕疵理論,當然你要用也是可以,

畢竟共同瑕疵理論是指,在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具有共同瑕疵時;不過在答題上是多此一舉,
 
這個理論能發揮的地方是在受詐欺及脅迫時,解決一連串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問題,才需要拋出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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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09-08-25 03:44
4樓
  
1.我國民法沒有物權無因性理論,只有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詹森林老師再三強調)

2.共同瑕疵理論是指該意思表示瑕疵同時出現在物權契約跟債權契約,那麼當事人可以同時撤銷此兩行為,使得當事人仍得以行使767而不會只能撤銷債權契約而陷於只能行使179的不利地位。

3.因錯誤撤銷,係指因債權契約的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在此並沒有禁止物權契約因為錯誤撤銷的必要,只不過日常生活或題目都以債權契約錯誤比較常見,但並不是說一定沒有物權契約錯誤的可能!比如應該給A物卻給了B物!

4.因72無效係指債權行為無效,因為只有債權行為才會被評價為違反公序良俗,物權行為原則上是中性的,並不會違反公序良俗。也就是因為如此代表著法律並沒有完全禁止到要連物權行為都無效的必要。因為當物權行為已經完成代表著是當事人可能明知這件事是違反公序良俗而仍要完成這個交易的,那麼法律雖然禁止這樣的價值卻不意味一定要回復到原來未交易的情形一樣,否則可能花費過多的成本保障到明知故犯的當事人,從而當事人間的利益情形應該依179及180來加以處理即可(尤其是180第4款),而不必花那麼多成本一定要讓當事人回復到有767的地位。

5.因詐欺脅迫的行為則要視具體情形而定,但原則上詐欺脅迫是連物權行為也同時被詐欺脅迫,故自有共同瑕疵理論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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