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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ca0351
2009-08-11 21:1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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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flash
2009-08-11 22:3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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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訴法488參照:
|--ok--|-No!!-|----ok----| 起 一 上 二 訴 審 訴 審 言 言 辯 辯 終 終 結 結 現行條文缺點: 如改行簡易判決處刑(刑訴449I參照),因不行言詞辯論,往往告訴人於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 早已不合於刑訴法488但書之規定,礙於現行法,只能先向檢方表明上訴, 再將附加民事由檢方轉呈受訴法院,亦或者自行於言辯庭中提出。 修正草案: 旨在修正此一部份之缺失,課予一審簡易判決法院有應通知告訴人之義務。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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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yuan
2009-08-12 10:0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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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再補充一點 :
只要檢察官一開偵查庭(即第一次開庭),即可向檢察察官表明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 或於警察機關之詢問筆錄上,明確表明要提出告訴並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如此,就不會錯過提出之時間點~~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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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ca0351
2009-08-12 10:06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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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airflash 大大~
目前有協調合解但談不攏 所以到時回到法院還會開偵察庭嗎 還是直接判決呢 如果還會開庭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提出嗎 是偵查---起訴---一審---上訴---2審 起訴後就可提ㄌ是書面還是開庭提呢 謝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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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ca0351
2009-08-13 22:54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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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喔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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