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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ylgobby
2009-06-08 21:30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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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ylgobby
2009-06-08 23:2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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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G9119
2009-06-09 00:07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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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本題可謂大哉問,所以樓主另1題行政法疑問,就煩請法律達人另為解答。
以本題而言要胡弄了事,當然容易 第1個方法是看提起民事訴訟,或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分辨,那本題答案當然就顯而易見。 第2個方法是直接引據大法官解釋 但是要讓考生碰到另一個問題,不產生疑問就不容易了,所以我儘量努力說明試試看。 (一)判斷標準1: 私經濟行政(私法事件):又稱為國庫行為,係指國家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 1.行政私法行為:助學貸款、融資、出售國宅、提供助學貨款、對廠商紓困等等。 2.行政輔助行為:購買文具、租用大樓辦公廳、聘僱清潔所需的工友。 3.行政營利行為:中油、台電、中鋼、臺銀、三商銀、中央信託局。 4.參與純粹交易行為:外匯買賣,出售政府持股轉民營等 (二)判斷標準2:營造物:取決於利用規則,幸好就我國法律而言,多數營造物利用關係,其法律性質之定位並無疑義。 1.例如學校、監獄、勒戒所、榮民之家為公法關係。(也可以用特別權力關係理解) 2.電信、醫院、博物館、文化中心則為私法關係。(也可以用是否任民眾自由使用理解) 考題列舉:1.榮民之家 2.市立動物園 3市立醫院 4國立科學博物館 那種為公法關係 (三)判斷標準3:公法人,幸好只有農田水利會跟中正文化中心為公法人: 舉例:水利會跟會員之間為公法關係, 陷阱題:農田水利會會員間之養護歲修費分擔、使用,係屬私法關係。(釋字518號),why,水利會(公法人),會員(私人)與會員(私人) (四)判斷標準4:行政委託:例如私立專科及私立大學頒授學位、飛機機長及船舶船長之緊急處置,汽車檢驗場等。注意拖吊場為行政助手,不可混淆 (五)判斷標準5:理論學說 (一)區別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標準: 1.契約標的說:以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內容之契約為行政契約。 2.契約目的說:若締結契約之目的,具有公益性或公共服務性,即為行政契約 (二)我國實務上看法:依通說及大法官釋字533號解釋之見解,係採以「契約標的說」為主,並輔以「契約目的說」之混合說。亦即,契約條款之權利義務關係屬公法上法律關係者,即屬行政契約;惟如係中性給付而無法判斷,則應斟酌契約締結之目的,是否與公益或公共服務有密切關係,如屬肯定,則為行政契約。 (三)學者提出以下標準,藉以區分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 1.契約之一為為行政機關者。 2.契約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行政處分者。 3.執行法規原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者。 4.涉及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者。 5.有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地位之條款者。 舉例: 1.政府採購法第74條、82條、83條之規定 (1)前階段:採購契約訂定前之招標、審標等行為,屬於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爭訟作為救濟途徑。 (2)後階段:履約階段,如有爭議,自屬民事爭執的一種。 2.大法官釋字540號,國宅申請 (1)第一階段:前階段招標、審標等行為,對申請國宅之准駁,屬於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爭訟作為救濟途徑。 (2)第二階段:後階段履約、訂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乃私法行為,若有爭議,則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3.台北高等法院判決,ETC案 (1)第一階段:前階段申請審核程序,屬於行政處分。適用行政爭訟作為救濟途徑。 (2)第二階段:後階段簽訂建置營運契約,屬公法契約,若有爭議,亦循行政訴訟途徑解決。 當然聰明的考生只要懂得最後1種就能判別全部了,也不用我拉雜1推 最後提醒:公地放領屬私法事件,公用地役關係為公法事件,就請自行理解,不再說明了 以上僅供參考,如有錯誤,歡迎不吝指正 對了,樓主看錯大法官解釋了,健保局跟醫療所才是公法關係 全國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與被保險人關係,我試著翻譯白話=醫院與病人關係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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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6-09 06:45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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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rylgobby 於 2009-06-08 23:23 發表的 : 釋字533號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前述合約,如因而發生履約爭議,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看清楚有顏色的字部份 回想一下全民健保的三角關係圖 釋字533號解釋所謂的行政契約 是指中央健保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醫院或診所) 所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而不是醫病關係間之契約 A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與被保險人間之關係 即指醫病關係間之契約 一般而言,其性質屬民法上委任契約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