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代位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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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rayvert
2009-05-11 16:06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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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死亡之时有以下亲属:妻子乙,兄弟丙丁. 丁因犯罪正在服刑, 丙已死亡,育有子女A.B但丙生前曾胁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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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pinkrabbit
2009-05-11 16:20
1楼
  
因为丙在被继承人生前曾胁迫其为遗嘱而丧失继承权(民法第1145条),自然无代位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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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大丽丝
2009-05-11 16:43
2楼
  
下面是引用 pinkrabbit 于 2009-05-11 16: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丙在被继承人生前曾胁迫其为遗嘱而丧失继承权(民法第1145条),自然无代位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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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不能代位继承,理由如下: 
(一)1140条规定,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于...者,始有代位继承之适用。
   丙是甲之第三顺序继承人,所以丙虽先于甲死亡,但并无该条之适用 。
   换句话说,第二顺位以下的继承人,即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血亲卑亲属,
   是无法代位继承的。 
(二)本题因为甲并无第一及第二顺序继承人
   而第三顺位继承人丙虽先于甲死亡,但尚有丁生存
   丁虽在服刑,但并无丧失继承权之事由
   所以除了甲之配偶乙外,尚有丁可为甲之继承人。

如果是丙是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则即使丙丧失继承权,且先于甲死亡,
其子女依1140条规定,是可以代位继承的。

民法1140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
继承权
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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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rayvert
2009-05-11 17:19
3楼
  
恩谢谢大大讲解~...
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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