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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5-05 14:0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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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件因果關係說:
(一)此說係於客觀反面之立場觀察其因果之發生,指倘行為與結果具有無前者, 則無後者之必然存在事實之存在時,即具有刑法上之因果關係。 (二)若以此論,依題意,甲因欲超越乙所駕駛之小客車而猛按喇叭,導致前方駕駛乙驚 嚇過度而心臟病發死亡,若非,甲不而猛按喇叭,已也不會心臟病發作身亡,故甲 之行為對以之已死亡具有條件因果。 (三)惟,其缺點乃此說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與結果具有事實上之因果,亦具有刑法上之因果, 以姿意擴大刑法上之因果關係,故,此說只能論定其基礎因果關係。 二.相當應果理關係說: (一)此說係此法律評價上以行為人之意思支配與身體動靜觀察其客觀上因果之發生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 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 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 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 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 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76上192判例) (二)若以此論,依題意,甲因欲超越乙所駕駛之小客車而猛按喇叭,導致前方駕駛乙驚 嚇過度而心臟病發死亡,甲猛按喇叭,造成乙心臟病發作身亡,猛按喇叭之行為, 不必然會使他人心臟病發作身亡,此行為與結果之發生僅為偶發事件而不具相當因 果。 三.客觀風險理論: (一)本論係於德國70年代興起之理論以探討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實現法所不容許 之風險,觀察客觀上之可歸責性。 (二)若以此論,依題意,甲因欲超越乙所駕駛之小客車而猛按喇叭,導致前方駕駛乙驚 嚇過度而心臟病發死亡,甲猛按喇叭,造成乙心臟病發作身亡,猛按喇叭之行為, 亦非法所不容許之風,故乙之死亡不可歸責於甲之行無,且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不 具因果關係。 四.綜上所述,採實務之見解相當因果關係說,得知甲對乙之死亡無具相當因果關係而不負其刑責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