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是搞不清楚的教唆未遂與未遂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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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lyson
2009-03-28 00:13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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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搞不清楚的教唆未遂與未遂教唆!
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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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navy10w
2009-03-28 00:20
1樓
  
1.先有既、未遂的問題,接下來才續討論有無教唆問題
2.刑法對於未遂犯處罰是有規定的,如該行為不處罰未遂(就更沒有討論教唆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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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09-03-28 00:37
2樓
  
樓主是問
1.A教唆B殺人 B沒殺好             教唆未遂
2.A想教唆B殺人 A沒教唆好         未遂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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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洪灋
2009-03-28 01:03
3樓
  
(一)舊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新法將第一項修正為「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因此,當客觀上有教唆行為、正犯之不法行為既遂,以及主觀上有教唆故意及教唆既遂故意時,行為人應成立教唆犯。

(二)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因此,教唆犯之處罰應以正犯之處罰為準。換言之,正犯負既遂責任時,教唆犯即應負教唆既遂之責;正犯負未遂責任時,教唆犯即應負教唆未遂之責;若正犯未犯罪時,原則上教唆犯依照本項之規定,亦應不負刑法上之責任。然而,舊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學說上將此種對於教唆犯可罰性前置之規定,即稱為「未遂教唆」,因此即使被教唆人未至犯罪,例如無效教唆或失敗教唆之情形,教唆者仍應以「未遂教唆」處罰之。 因此,新法修正刪除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未遂教唆」之影響,乃是將「未遂教唆」此種處罰之規定刪除,故新法實行之後,被教唆人未至犯罪之情形,教唆人應不負刑法上之責任。待被教唆人著手實行犯罪之行為後,教唆者始得以教唆犯論處,而論以教唆未遂或教唆既遂,則依正犯之處罰為準。

(三)陷害教唆則是教唆者雖為教唆行為,但認識到被教唆者無法實現構成要件,或雖意識到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但確信其不發生。簡言之,是教唆人主觀上無教唆既遂故意之教唆行為。通說認為,為陷害教唆之行為人,因為欠缺教唆既遂故意,教唆犯僅限於故意犯罪始得該當,故不構成教唆犯。 因此,新法修正刪除舊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之規定。對於「陷害教唆」而言,應未造成影響。因為陷害教唆本即非為教唆犯,故對於教唆犯可罰性之修正,並不會因此造成陷害教唆即為教唆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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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09-03-28 03:34
4樓
  
舊刑法29條第二.三項皆為--->教唆未遂

我國舊刑法29條第二.三項:
對教唆犯係指係教唆他人雖未"實施"犯罪而言.係指被教唆者(正犯)不管於犯罪階段(6階)哪一階.或被教唆者根本沒產生犯罪之決意.教唆犯階具有可罰性.主要是罰及教唆者之惡性.亦為共犯獨立性.其教唆者之可罰性.對於正犯既.未遂固不待論.並罰其無效.失敗及未至教唆.也就是就刑法第29第三項

依現行刑法29條修正:
亦採限制從屬性.乃正犯之行為係為不法之行為.教唆犯應從屬之.惟.正犯須達到"著手"之階段對於教唆犯才具備可罰性.而修為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者.且將就刑法29條第三項之無效.失敗或未至教唆刪除.僅留下29條第二項為教唆未遂

未遂教唆與陷害教唆:

->依我國通說是一樣的東西
陷害教唆係指客觀上教唆者教唆他人實行犯罪.使他人萌生犯意而為不法之行為.但其主觀上教唆者對正犯實行之不法行為欠缺其故意.不滿足教唆犯之主觀要件->雙重教唆故意.而不成立教唆犯

->依德國刑法這兩個是不一樣的東西
德國刑法之未遂教唆->係為我國舊刑法29第三項之無效.失敗.未至教唆
德國刑法之教唆未遂->係指我國現行刑法29條第二項之限制從屬性
至於陷害教唆因為欠缺雙重教唆故意而不納入教唆犯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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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b19791109
2009-03-28 09:54
5樓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3-28 00: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樓主是問
1.A教唆B殺人 B沒殺好               教唆未遂
2.A想教唆B殺人 A沒教唆好           未遂教唆
請問大大以下問題,謝謝^^
1.A教唆B殺人 B沒殺好 --------的意思是否為------「B沒殺死對方」或者「把對方殺成輕(重)傷」呢?
2.A想教唆B殺人 A沒教唆好 --------的意思是否為------「B沒殺人」或者「要B殺C,結果把C的寵物甲殺死」。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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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3-28 12:53
6樓
  
1.A教唆B殺人 B沒殺好 --------

A之教唆行為既遂,使得被教唆行為人B因而惹起犯意且已然施行著手行為,但因被教唆之行為人B自身因素,而致教唆之內容無法圓滿實現,即此。
B成立正犯之罪責,基於共犯從屬性,A自淂成立教唆犯之罪責。

2.A想教唆B殺人 A沒教唆好 --------

A之教唆行為未果,被教唆之行為人B不管因而犯意惹起有無,但皆未施行任何著手行為,自無犯行既果之可能,即此。
B 不成立正犯之罪責;基於從屬性,A自庸無淂成立教唆犯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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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u.tony
2009-03-28 17:14
7樓
  
未遂教唆
亦稱陷害教唆兩者是一樣的 即預知被教唆者的行為不致發生結果 而為教唆行為
通說認為教唆者欠缺教唆故意 不成立犯罪

教唆未遂 即被教唆者聽從教唆實行而未遂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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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09-03-28 23:40
8樓
  
1.未遂教唆跟陷害教唆是完全沒有任何關係的兩種類型。
  陷害教唆是不該當教唆故意的行為所以根本無罪,即使在舊刑法也不該當29第3項,所以根本是無罪的。
  未遂教唆是指一個該當教唆故意的教唆行為。可是由於一些原因,造成該教唆行為本身沒有既遂,而不是 被教唆人的行為沒有既遂。

2.B沒殺好就是說他的殺人行為沒有既遂。
  A沒教唆好是說A的教唆行為沒有既遂,比如A教唆B殺C,哪知在該教唆行為之前B就決意要殺死C。於是A的教唆行為已無法達到該當教唆的要件,所以不會是一個既遂的教唆行為。

3.褚劍鴻、周治平、郭君勳等教授则認為虛偽教唆陷害教唆就是未遂教唆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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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hotmailman
2011-04-16 18:05
9樓
  
前:未遂教唆

判斷基準:被教唆人著手

晚:教唆未遂



教唆又稱造意犯

陷害教唆類行---
1被教唆人,原來就有犯罪故意(警方釣魚辦案)
2教唆人知道他的教唆行為,根本不可能既遂(欠缺教唆故意)
3教唆人,指希望被教唆人去做卻不希望被教唆人既遂(欠缺教唆既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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