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請各位幫我思考一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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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超可愛單眼皮
2009-03-24 23:05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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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刑法問題是在林東茂老師的書上看到的,不知道該怎麼達最好。

甲侵入乙女的住宅,企圖強姦,發現乙睡意正濃,脫淨自己的衣服,乙於此醒來,發現全裸男子立於床邊,尖聲驚叫,鄰人趕來相助,
將甲逮捕。問甲是否已經著手強姦罪?如果甲走近床舖,脫掉乙的睡衣,卻因為過度緊張,竟然不舉,飲恨而退。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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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09-03-26 13:52
1樓
  
1.不一定成立未遂,脫掉自己的衣服不一定算著手,要看對方是否有無穿衣服以及行為人想要用何種方式性交而定。

2.中止犯並不需要悔意,此處之所以不該當中止犯不是因為該行為人沒有悔意,而是沒有中止的故意,換句話說,如果他看到乙太醜,而不想了,雖無悔意也是該當中止犯,此處的不舉並非行為人的故意行為,而是類似反射一樣的舉動,不應該評價為刑法上的行為,所以行為人已經著手了,只是因為一些意外使得他沒有成功而已,所以並不是因為他沒悔意所以不該當終止犯。而是該意外並不是他有意造成的,所以他沒有該當中止犯構成要件的故意,自然就不是終止犯。

如果該意外來的時間點比較早,使得行為人在著手後立即發現該意外而產生中止的故意,因而中止該行為,那麼就該當中止犯。因此要檢討的是有無中止的故意,而非悔意。

性交不一定要用生殖器官,所以不舉當然還是有可能成功強制性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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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超可愛單眼皮
2009-03-26 23:25
2樓
  
看了一下第二個問題
思考了一下有人說是障礙未遂,因為沒有不能未遂。
另外也有人說是依著手有無來判斷,因此交合是處理既未遂的問題,而不是成不成立。
實在令人很混亂,不過還是謝謝樓上大大的回答。 表情

讀林東茂老師的書到現在有一個感想,內容容易懂,但是他有自己的主張,很難判斷到底哪一種說法是考試時後要求的答案,不知道各位的看法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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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09-03-27 04:15
3樓
  
你自己的觀念有點亂喔
1.是因為障礙未遂所以才會不成立不能未遂,沒有不能未遂未必導出障礙未遂,你的因果關係跟邏輯有點紊亂。

2.著手是判斷開始未遂的時點,怎麼又會扯上成不成立呢.......,你到底是從哪看到的說法啊,你要是照單全收的話,真的死定了,你會喪失刑法的推敲思考能力。

林教授舉的那題很簡單啊,而且他的主張也很清晰也沒錯啊,你到底是卡在哪呢???? 表情

你說出你的疑惑點,我直接告訴你好了。
1.我國刑法沒有強姦
2.也沒有交合
3.麻煩您看一下刑法10第5項、25、26、221 的條文
4.所謂不能未遂請您看一下學說的抽象危險說、重大無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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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09-03-27 05:21
4樓
  
附帶問一下
您明白法蘭克公式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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