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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SHA
2009-03-16 21:2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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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6 21:11 發表的 刑法--過失傷害罪&強盜殺人罪--二問: 因為砍斷了,刑法第10條,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稱重傷。 二、強盜後又當場殺人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因為強盜殺人罪是結合罪,刑法332條第一項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所以成立一罪。 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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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3-16 21:5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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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6 21:11 發表的 刑法--過失傷害罪&強盜殺人罪--二問: 第一題 過失傷害致重傷罪:例如甲開車不小心撞傷乙(普通傷害),乙後來因傷口惡化而截肢。 過失重害罪:即本題情形,一刀下去就已成重傷了。 第二題 就犯罪構成要件而言,同時符合強盜罪和殺人罪之要件。 因為刑法就二罪有結合犯的規定(332條第一項), 而結合犯的不法構成要件本來雖係兩個單一的構成要件, 但在立法上卻將其結合成為一個不法構成要件。 所以在法的概念上屬行為單數,裁判上只論一罪。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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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yuan
2009-03-16 22:0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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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之所以會認為第2題, 為什麼不是A 犯強盜罪和殺人罪,二罪併罰....
其實樓主這樣想也不算錯, 因為若是分別起意去強盜甲, 然後殺了乙!! 這樣答案就是A了.... 題意不明顯, 只好用最簡單的思維去想, 就是強盜結合罪....B (選擇題通常都不要把案情想的太複雜, 不然會踩到地雷)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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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0818
2009-03-16 22:16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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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因為於當場,所以時空密接性的關係, 所以應該視為一行為, 而且條文又有強盜殺人結合犯的規定, 應該這個選項比較適當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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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09-03-16 22:56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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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思考幾個問題:
Q1 1.重傷害算不算傷害? 2.有沒有搶奪致強盜罪?(比較刑法第329條) Q2 1.強盜之後隨即殺人的情形;強盜之後開門出去再折回去殺人的情形,兩者有何不同? 2.何者比較可惡?各該怎麼罰?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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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reba
2009-03-16 23:23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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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3-16 22:56 發表的 :Q1 1.重傷害算不算傷害? 答:重傷害算傷害,因為傷害罪中,含有重傷害罪! 2.有沒有搶奪致強盜罪?(比較刑法第329條) 答:應該有吧! 因為 強奪罪 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刑法325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25 強盜罪 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 刑法328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28 我覺得兩個應該可以連貫吧? Q2 1.強盜之後隨即殺人的情形;強盜之後開門出去再折回去殺人的情形,兩者有何不同? 答:隨即一定會被殺死;再折回去,被害人會有機會脫逃! 2.何者比較可惡?各該怎麼罰? 答:隨即比較可惡,依據刑法332 第一項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332 處以 死刑或無期徒刑,應該沒有比這更重的罪了吧! 不好意思,不知道兇手再折回去,要怎麼罰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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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03-17 00:38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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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一.刑法第332條第一項強盜殺人結合犯.原本係為.刑法50條實質競合兩行為兩罪之範疇. 而因刑事政策上之需要而列為法律評價上一罪.又其判斷係以行為人犯強盜及殺人這 兩罪之間其地點.時間是否具備銜接性.關聯性(88台上字3711號判決).故.行為人同時 具有強盜及殺人之故意.以不待論係先強盜後殺人或先殺人後強盜.且行為人於實行強 盜之時.而當場另起殺人之犯意.亦是成立本罪.惟.對其本罪係為強盜.而殺人為相結合之罪. 故行為人以論以強盜殺人罪之結合犯.不論本罪(強盜)既遂未遂.相結合之罪(殺人)一定 既遂.否則殺人未遂僅能退回為刑法50條實質競合數最併罰. 二.依題意行為人犯強盜而當"場故"意殺人.題目中最多只給你"當場".所以只好選強盜殺人結合犯 三."不知道兇手再折回去,要怎麼罰"-->強盜行為完成.而行為人臨時起意而將被害人殺害. 且對這兩罪之行為在地點.時間是不具備銜接性.關聯性故以刑法50條數最併罰 ~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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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3-17 02:14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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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284第1項後段,我國刑法根本沒有過失傷害致重傷罪,所以選C
Q2刑法332第1項強盜殺人結合犯,如果A可以,那332第1項不是白定的嗎,根本就沒有派上用場的機會了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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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3-17 09:13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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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6 23:23 發表的 : 大大所引刑法332條的網址進去,點選下方的判例,應該就可以了解了..... 例如: 8 27上字1631 13 29上字452 15 30上字2559 樓上大大所提「兇手再折回去」應該是指另行起意殺人吧! x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