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問題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麒雲
2009-03-07 17:38
樓主
推文 x0
我有個朋友在下班途中出了車禍! 她的腳嚴重擦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johnl3479
2009-03-07 18:03
1樓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此雇主是違法的,可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委會申訴.最近亦有修訂法條幫助勞工申訴
勞委會於3月1日起展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擴大現有勞工訴訟扶助機制,以有效確保勞工權益。

勞委會所提出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凡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提起訴訟時,得申請勞委會之法律扶助:
(一)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
(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
(三)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致勞工受到損失。
(四)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五)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訴訟者。

本專案大幅擴大勞委會現有法律扶助範圍與對象,勞工法定權益受損進行訴訟時,勞委會將協助勞工委任律師,勞工除可免除選任律師的困難外,毋需先行給付律師費,對財力較為弱勢的勞工而言,應有極大助益。此外,勞委會並將提供勞工相關法律諮詢扶助。又為使勞工便於提出申請,以免舟車勞頓,勞委會將委託在全國各地皆有據點及專業律師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全國法扶專線服務電話為02-66328282,歡迎勞工多加利用,相關訊息並將刊登於勞委會網站http://www.cla.gov.tw。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daniel0320
2009-03-09 17:49
2樓
  
一、樓上講得很好(拍拍手)
二、建議先向鄉鎮市或地方政府申請調解
(一般勞資糾紛的處理程序多為調解→仲裁→訴訟
畢竟打官司曠日廢時)
三、下班的必要途中車禍確屬職災,雇主須負完全責任
四、他沒給你朋友保勞健保已屬違法還敢叫你朋友自己離職
根據勞基法§59職災病假當中是不可以要求員工離職的
所以申請調解你們是贏定了
但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為了避免對方律師硬拗
最好多準備相關證據佐證

不知道有沒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我是考勞工行政的
有問題可以寫短訊給我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eric1121
2009-05-09 03:00
3樓
  
有些時候保護自己除了求助管道以外,充實一點本身的基本勞工權益知識,才不會又上了一次當,畢竟,你所不清楚的事情只能被別人牽著鼻子走,都出來工作了(打工也一樣),還是要了解一下自身的權益。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openopen1356
2009-08-26 15:53
4樓
  
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解釋,可視為職業傷害,今天勞委會對於個案詢問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或配偶,發生意外是否為職業災害表示,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順道路徑的日常行為,像順道買菜,過程發生意外,得視為職業災害,可請領勞保給付。







國內勞基法已經實施近24年了

但是多數勞工卻不瞭解法律保障的範圍有哪些

如何處理?如何申請?完整程序?

發生職災您第一步就是要 要求公司開立職災門診單

使用勞保--及乙種診斷證明書 才有所謂確立職災及公傷假

公傷期間 工資照給

如果您月薪3萬 公傷一年 公司要支付您36萬

公傷二年 再支付您36萬

如果公司無法繼續聘用或轉調其他與當初約定不符的工作

公司必須在支付您120萬

另外您民事有2年的追朔期

刑事都有求償的權利--但是追朔期只有半年



補充說明:請提供警局備案紀錄及交通事故證明





證明自己為被害者 方可要求公司以勞保身份就醫

確立公傷假為首要處理程序



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網址:www.lawki.org.tw
網址:www.lawki.com.tw
專業 勞務管理師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phy10779
2009-11-12 16:19
5樓
  
謹受教...
最好是上下班小心些,人平安最重要,留得青山在...
但是碰上了,樓上專家的話都是珠璣...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vin641204
2009-11-20 22:06
6樓
  
在這邊補充5樓說的部份
基本上你朋友的公司並沒有主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基本上職災門診單會不會給還是個問號,有些雇主就是因為不想負擔職災保險的費用才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已經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不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 )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故相關的傷病給付應該由你朋友的公司案勞工保險條例有關
再者,你朋友並沒有勞動基準法第九、十條情事(除非你朋友沒有請病假,直接曠職達三日以上)情事,雇主是不能任意解雇,所以基本上建議妳的朋友趕緊去縣是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順便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及未加保的情事
就這樣子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