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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07139
2009-03-05 21:02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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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您好..想請問一下....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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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3-05 22:2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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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欠B1000萬,不過A的資產是有1500萬,但是該資產並非都是現金,可能是古董700萬不動產800萬。
可是如果A把該古董無償贈與C,那A的資產可能只剩800萬,將不夠還B的錢,所以為了保障B的債權,固允許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該無償行為。 如果A是把該古董與土地賣給C,而且賣得很便宜,可能只賣了500萬,那麼A的資產將不夠還B,所以有害於B的債權,因此B應該也可以請求撤銷,可是這樣一來有害於交易安全,畢竟C也不一定知道買該古董跟土地會有害B的債權,如果要求C要事先調查清楚才能買的話,那有害於交易安全大矣,所以在權衡交易安全跟債權保護的價值下,僅在C知道該有償行為損害B的債權時得撤銷,但是在前項,由於是無償行為,C並不會有所損失,所以不論C是否知情並不會對交易安全造成太大的影響。 第三項則是說如果A不是賣古董跟土地,而非以財產為標的,那就不會侵害到B的債權,另外假如A另外還有其他的資產,而欠B的不是錢,而是該古董,那麼即使A用有償無償行為交易該古董給C,B都不能撤銷,因為A有足夠的錢賠給B。 第四項是說,如果C又轉給不知情的D那麼就不能向D請求。 不過第4項在D是無償取得時可能與183杆格,可能要限縮解釋。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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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3-06 23:3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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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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