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館將報廢輪胎刻紋再賣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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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rchcsaler
2009-02-16 10:1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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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月16日)在報紙上看到的新聞。網路知名二手胎賣家,涉嫌將應報廢的輪胎,用刀片刻深胎紋當二手胎販賣,牟取暴利,黑心胎遭深刻露出簾紗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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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2-17 00:09
1樓
  
依案例事實分析

業主 主觀有欺騙消費者之故意
  客觀有買賣消費者黑心輪胎之事實
此外
業主 無阻卻違法事由
  無阻卻罪則事由

該當詐欺罪

業主明知客人所用是黑心輪胎
  輪胎有可能打滑而發生意外
  而致消費者發生生命危險

業主 主觀上之故意成立
  客觀侵害生命法益之結果事實發生
因而
業主亦得成立 刑法第二七七條之殺人罪



若無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結果發生
僅具抽象風險 無具體實害
則不得對業主提告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三項之罪名


業主僅成立詐欺一罪 不會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刑責



個人淺見 僅供參考

大家見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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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09-02-17 13:32
2樓
  
這個問題是有關於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性,由於本人學植未深,大致說明如下,如有錯誤不吝指教

所謂客觀歸責性就是限制因果關係範圍的理論,那為啥要限制呢,而限制的方法跟原則又是甚麼呢??首先之所以要限制,就是刑法的目的與功能是要有效益的去預防犯罪,怎樣是有效益的預防犯罪,舉例來說最徹底的預防犯罪方法就是把所有的人都殺光,不管好人壞人都殺光,只要人類滅絕那絕對能達到目的,可是雖然絕對地掃除了犯罪卻並沒有增進最大的福祉,因為我們付出了過大的代價,也就是為了維護某一價值,而忽略了其他價值,致使遠離了人類形成制度的根本目的。這種沒有成本效益觀念的方法,是不應該存在於我們的刑法制度上,所以我們必須加以限制。

實際的例子就是,刀可以殺人,我們為了保護人命,應不應該用刑法限制賣刀的人呢??或者這麼說,賣刀的人也知道刀可能被用來殺人啊,而客觀上刀也的確增加了人的生命危險,那某A菜刀店老闆賣刀,其不但沒有詐欺故意,而且他賣的刀又鋒利又好使,正是殺人的必備武器,那當他賣刀給某B時該不該被論以殺人未遂呢?

我們認為不應該,但原因呢??因為他沒有詐欺??他是誠實信用的做生意??

可是他愈誠實他的品質愈好,生命危險不就愈高嗎??那為甚麼我們要反而認為他沒有殺人未遂,個人認為就是因為該危險是法律上認為值得存在的危險!

比如說,汽車也是種危險,但是因為汽車帶給人相當大的利益,所以縱使其對人類生命造成相當大的危險,我們也認為那是值得的,並在制度上或科技硬體上去想辦法減少危險,而不是完全拒絕使用該物品(想想核能發電吧,完全拒絕核能發電是不是完全正確的呢)。

所以這就是客觀歸責理論之所以要限制因果關係範圍的原因,那麼其目的就在合理的分配利益與危險,以使刑法能只就刑法要處罰的風險加以處罰,不要過度地因為要避免危險的增高,而造成成本效益的不合適。因此要找出客觀歸責性的原則就必須從兩方面著手

1.刑法各該法條所欲保障的法益範圍
2.社會上人生活的危險指數與效益指數

透過這兩方面的調和與均衡找的一個妥適的分配均衡點,然而,首先危險指數與效益指數可否量化就是問題,那不能量化要如何來比較就更是一個難解的命題,不過雖然難,但由於必須要做,所以現在學說實務都在積累實例以加以類型化。

回到本案,如果賣家只是賣,並沒有幫對方裝到正在行使的汽車上,那麼就風險而言,我們會認為該風險是市場經濟下,還可以容忍的風險,畢竟買了輪胎,未必一定要裝在汽車上行使。而且也沒有對生命造成直接接置的危險,所以並不能算得上是著手。

可是如果本案中賣家對該輪胎致人於死的高概率有相當認識,而該概率在人行社會中也的確被認為只要裝上該輪胎行使,幾乎都會出事,沒死是命大。那麼就要注意雖然某A賣輪胎是客觀上不能歸責的,但是是有可能被認為是危險的前行為,因此當買家或次級買家裝上汽車行駛在馬路的始點,就該認為已有直接接置的危險了,而由於該賣家的不作為是可該當於殺人未遂的。

不過前提是
1.只要裝上該輪胎行駛,幾乎都會出事,沒死是命大
2.始點應該是裝上輪胎而不是賣輪胎

同樣的類型您可以比較賣藥,藥店老闆故意賣有毒的藥給他人,算不算殺人未遂呢,我們首先要看的應該就是那個藥到底有多毒,以及是不是一般買來就是服用的還是有其他用途的,不是嗎??

1賣的輪胎是不是一定會致人於死,其機率有多高,如果夠高,我們才能認為是有因果關係跟客觀歸責性
2在刑法上應該非難的並不是該賣輪胎的行為,而是賣了該輪胎後沒有告知或阻止的行為,是該不作為的行為才造成風險的真正提高,而不是僅是該賣輪胎的行為而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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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2-18 00:01
3樓
  
之所以要限制,就是刑法的目的與功能是要預防犯罪,如何防範犯罪得解為,為了維護某一法益或價值,而忽略了其他法益或價值,致使遠離了人類形成制度的根本目的。這種沒有成本效益觀念的方法,是不應該存在於我們的刑法制度上,所以我們必須加以限制。
此即為刑法所謂之 刑法謙抑性原則

核能發電==
別小看它呢!
他可是一種與風力發電 水力發電 同質的綠色能源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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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9-02-18 08:06
4樓
  
沒那嚴重啦~
其實會買那種輪胎都是知情,走門路的人
正常的輪胎行不會有那種東西的
如何去定罪,還是以實際狀況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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