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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天
2009-03-27 00:16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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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第 5 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 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發展觀光條例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得廢止其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二、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旅客訂定書面契約。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 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 復業。 三、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 條例所發布之命令。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 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 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禁止其經營。 可能是違反第三項的規定吧?? 這就像在住宅區開設商店一樣,有利有弊…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