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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煦微風
2009-01-14 18:55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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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奇摩新聞上看到機車改裝「翹管」排氣噴人臉 違反交通安全法可罰 這則新聞 其中底下有寫到 台中市交通隊員指出,變更原有規格至影響行車安全,這是違反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16條1項2款,要處機車所有人900至1800元的罰鍰。 於是小弟去翻出了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裡面第16條的內容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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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668
2009-01-14 19:1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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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
大部分都是以 => 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 簡單的說... 就是非原廠 機車還好 若是汽車的改裝被開 再補上要回監理單位驗車時... 你就知道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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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668
2009-01-15 10:3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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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要拆成這樣來看
1.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 2.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 3.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會開單都是以第一項和第二項居多 例: HID 的顏色 溫度 過亮或過藍的都不行 喇叭不能叭叭 只能bibi (臨檢時會給你按個二下) 噴水頭換成有小燈的那種 不行 會被開 車牌位置 加外框 加車牌燈 都不行 排氣管口徑過大 聲音過大 不行 車子高度 從車輪到輪拱間 要有 4 指符 太少小心被開 尾翼 小的可以 原廠出的可以 大的不行...很多 94 95 96 年那一陣子常有 我也遇過 ( 也在二高上也被紅斑馬跟過車 一直跟 ) 但只要態度好加上警察心情也不錯 基本上也還好 若態度不好 不給面子的 小心被請去泡茶 但好玩的是... 這些都是在日系車上比較多(像 日x 馬xx 福x 三x 豐x 等) 進口的比較少... 像B.z B.w L...s S..b V...v 等 都不曾見過 基本上 他們開單時 都以這一條來開比較多 因為這一條很好用 健~~~康一點的 會再補上叫你回去原單位驗車 原則上 有改過車的 原本的東西不是送人就是賣掉 去驗車??? 是回復原狀去驗車的 那你想呢??? 再改回原廠去驗??? 包你吐血...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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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1-19 20:12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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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人您好,限制人民的法律其範圍是不可能因任何人而無限放大的,關於限制其範圍的標準可以從立法的目的及憲法23條比例原則來限縮,所以如果你想要知道如何可以不使台中交通隊員的說法無限放大,那必須先理解該條制定的目的,甚至該法制定的目的去思考。
具體的說交通處罰條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維護交通安全,因此該條的目的可能主要也在此,反過來說,如果不違反交通安全的變更,可能是合法的,當然另外還有車輛監理管理的目的。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