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16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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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和煦微風
2009-01-14 18:55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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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奇摩新聞上看到
機車改裝「翹管」排氣噴人臉 違反交通安全法可罰

這則新聞
其中底下有寫到

台中市交通隊員指出,變更原有規格至影響行車安全,這是違反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16條1項2款,要處機車所有人900至1800元的罰鍰。



於是小弟去翻出了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裡面第16條的內容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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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K668
2009-01-14 19:11
1樓
  
這個... 

大部分都是以 => 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

簡單的說...

就是非原廠

機車還好

若是汽車的改裝被開

再補上要回監理單位驗車時...

你就知道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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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和煦微風
2009-01-15 01:33
2樓
  
下面是引用 DK668 於 2009-01-14 19: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個... 

大部分都是以 => 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

簡單的說...

就是非原廠

機車還好

若是汽車的改裝被開

再補上要回監理單位驗車時...

你就知道表情

所以根據大大所說~
其實只要非原廠的東西~
警察想開罰單就可以開嗎?!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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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K668
2009-01-15 10:35
3樓
  
基本上要拆成這樣來看

1.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

2.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

3.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會開單都是以第一項和第二項居多

例:
HID 的顏色  溫度  過亮或過藍的都不行
喇叭不能叭叭 只能bibi (臨檢時會給你按個二下)
噴水頭換成有小燈的那種 不行 會被開
車牌位置  加外框  加車牌燈  都不行
排氣管口徑過大  聲音過大  不行
車子高度  從車輪到輪拱間  要有 4 指符  太少小心被開
尾翼  小的可以  原廠出的可以  大的不行...很多
94 95 96 年那一陣子常有
我也遇過 ( 也在二高上也被紅斑馬跟過車 一直跟表情 )
但只要態度好加上警察心情也不錯
基本上也還好


若態度不好
不給面子的
小心被請去泡茶


但好玩的是...
這些都是在日系車上比較多(像 日x 馬xx 福x 三x 豐x 等)
進口的比較少...
像B.z B.w L...s S..b V...v 等
都不曾見過


基本上
他們開單時
都以這一條來開比較多
因為這一條很好用
健~~~康一點的
會再補上叫你回去原單位驗車
原則上
有改過車的
原本的東西不是送人就是賣掉
去驗車???
是回復原狀去驗車的
那你想呢???表情
再改回原廠去驗???
包你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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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09-01-19 20:12
4樓
  
壞人您好,限制人民的法律其範圍是不可能因任何人而無限放大的,關於限制其範圍的標準可以從立法的目的及憲法23條比例原則來限縮,所以如果你想要知道如何可以不使台中交通隊員的說法無限放大,那必須先理解該條制定的目的,甚至該法制定的目的去思考。

具體的說交通處罰條例制定的目的主要是維護交通安全,因此該條的目的可能主要也在此,反過來說,如果不違反交通安全的變更,可能是合法的,當然另外還有車輛監理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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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阿湯哥A
2009-01-19 23:36
5樓
  
變更原有之規格之認定在監理站、改裝後遭罰不服的話可去監理站申請驗車,撤銷原裁罰。
基本上改裝會影響行車安全的、至少原廠設備如安全帶、2點改成4點賽車型,裡應說比較安全,礙於法令與事後補償問題,還是以不改裝為宜。
處罰的目的以影響行車安全為前提、比如常見霧燈、方向燈、超白光大燈均會影響前、後車視覺上的差異,排氣聲浪過大易影響他人,這點有小孩後,抱懷裡睡覺時,在自家門前遇見改裝排氣管的車輛就會有深刻的體驗。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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