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cat14
2008-12-29 14:48 |
樓主
▼ |
||
x0
1.甲對乙起訴,主張對乙有借款債權200萬元,經法院審理債權人為丙非甲,法院應如何處理?法院是否應判決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因為當事人不適格?法條依據為何?應該如何論法理? 2.甲對丙起訴,主張代位乙向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8-12-30 08:41 |
1樓
▲ ▼ |
代位訴訟通說應是認為它的訴訟標的是(代位權)
先決條件是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第3比較有爭議 如果以王大法官的理論(我的年代比較久) 物權有排他性 只有乙可以債權求取物權 甲,丙無該物之相關性債權 x0 |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8-12-31 08:52 |
3樓
▲ ▼ |
1.A畫似乎不歸屬物權
那是什麼權? 2.本案乙已經將債權轉給丙了 題目沒看到~~ 說實在這理論的東西已離我很遠 僅供參考(錯了別k我) 我如果沒記錯,王大法官是把民法看成:總則>物權>債權 以前準備司法官特考 對王,姚大法官的理論都要很小心(看就知道多久了) x0 |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8-12-31 10:37 |
5樓
▲ ▼ |
1.這應該是屬所有權吧(債篇)..
好像看錯吧,物權從757開始,765你說~ 1屋2賣結果是如何~~ 我看法應該只能處理債權關係 乙手中沒畫,甲,乙買賣有效嗎? 存疑的買賣(債權)可以談代位嗎? 僅供參考(錯了別k我) 長江後浪推前浪 前浪死在沙灘上 (輕鬆一點會快樂一點) x0 |
引用 | 編輯
finalos2
2008-12-31 21:02 |
6樓
▲ ▼ |
1.這應該是屬所有權吧(債篇)..這是買賣行為..也就是契約裡的交付未完成所以應該不是以物權來解釋吧
本題應該只是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尚無牽涉到物權,因為「標的物」尚未交付!! 2.丙賣A畫給乙,乙再轉賣給甲(不好意思露打了一個字) , 這樣代位請求權應該沒有問題吧.. 民法修正後,這樣單純買賣的不交付「特定標的物」的問題,經民法修正後, 也就是第244條第3項規定,明文規定甲不得請求。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x0 |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9-01-01 06:45 |
7樓
▲ ▼ |
如果甲,乙原先存有債務
而乙,丙買賣在後 而以代位處理 可能理由比較充分 現是乙,丙成立在先 乙無物而再與甲交易 甲以乙未交付而撤銷前交易(好像有點怪) 應只能撤銷雙方交易返還價金 x0 |
引用 | 編輯
finalos2
2009-01-04 23:34 |
8樓
▲ ▼ |
前言:感謝12191219 大大伯樂般賞識,那吾人就提供一點法律上小小心得,誤人子弟一下下
序言:在唸法學的東西,吾人常會先去理解一樣制度其存在的原理與目的,再來了解制度如何規範, 這樣會更有助於各位在法學上的學習與理解。 一、首先要先了解到,訴訟法上有所謂的「先程序,後實體」之法理,說明話一點,也就是, 一個訴訟案件,先要審查其訴訟上的要件合不合程序,如果不合程序法上的規定, 就駁回其訴即可,根本無須再看原告之訴之請求有沒有理由;如果程序合法後, 法院才會再就原告所主張之請求有無實體法上的理由下一個判斷,有理由, 就下一個原告勝訴的判決,原告請求若無理由,就駁回其訴。 上述的法理是吾人在學習程序法,也就是訴訟法時一定要時時謹記的一個法理。 二、再來,須了解民事訴訟有三種訴訟形式,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 (下述僅是概念上初步的定義,涉及新、舊訴訟標的理論恕不多述 ) 給付之訴:滿足原告實體法上之給付請求權。例如:甲請求乙給付價金。 確認之訴:過去法律關係及法律基礎事實之確認。例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形成之訴:滿足原告形成權之主張。例如:離婚之訴。 因此,要學好民訴,一定要先搞清楚何是請求權,何是形成權,最後才不會被搞的花霧霧 三、所謂的當事人適格,在訴訟案件是屬於程序要件的一環,如果當事不適格, 實務上認為法院應以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判決駁回。 而當事人適格,其實就是要讓最適切的法律關係當事自己來訴訟, 在給付之訴,只要主張自己有請求的人,就具當事人適格, 例如乙欠甲10萬元,則應甲向法院請求乙給付10萬,若路見不平的「丙」, 仗義的以丙自已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乙應給付甲10萬元,此時就是「當事人不適格」, 法院應程序上駁回之。 再來解說開版的一些些小疑問: 1.甲對乙起訴,主張對乙有借款債權200萬元,經法院審理債權人為丙非甲,法院應如何處理? 法院是否應判決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沒錯,就是這樣。因為甲並無實體法上的理由。 因為當事人不適格? ----> 本題因為是甲起訴乙主張其有200萬元之請求權,所以有當事人適格,因為在給付之訴, 只要主張有請求權之人,就具有當事人適格。 2.甲對丙起訴,主張代位乙向丙請求给付給已200萬元,經法院審理甲與乙並無債權關係,法院應如何處理? 本案法院是否亦應判決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因為當事人不適格? ---> 因為在主張民法第242條代位權時,為判斷「當事人適格」, 法院應先予審核「代位權」存否,也就是甲對乙確否有債權債務存在。 3.丙賣A畫給乙,乙再轉賣給甲,但均未交付,乙怠於對丙行使權利,甲欲訴訟應如何主張(當事人.聲明.法理依據)? 本案甲是否應主張對乙有債權(A畫),乙對丙有債權,因乙怠為對甲行使債權,甲為保全甲乙之間之債權, 依民法242條以甲之名義代位向丙請求交付A畫於乙.應該如何論法理?---->您這樣主張是OK的。 若本案丙再轉賣A畫給丁時,此時甲可否依244條撤銷丙買賣之法律行為? --->不行,因為民法第244條第3項之規定,不得僅為保全特定債權而行使撤銷權, 因為撤銷權的行使,其法律關係會整個歸於消滅,法律關係變動過於劇烈, 可能有害及交易安全,所以在民法修正後,明文禁止之。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