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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2008-11-27 17:2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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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乙持菜刀追殺,因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所採取之防衛措施,喝令狼狗向乙攻擊,因屬民法149條正當防衛之意涵,且無逾越必要之程度,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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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14
2008-11-28 09:3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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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davidd4081於2008-11-27 17:25(1樓)發表的 : 亦屬刑法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可是...對已經死亡的人提出這樣的的論處有必要嗎 法不是只有對自然人及法人嗎?..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阿? 就本題旨來論,是否有其必要或是有其他之陷阱?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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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414141
2008-11-30 03:38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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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甲放狗攻擊乙是屬正當防衛吧?
如狗受人指使,實質上主張正當防衛 侵害行為 有 現在侵害 有 不法侵害 有 防衛行為 有 防衛意識 有 甲沒死,可主張正當防衛。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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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414141
2008-12-30 23:20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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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處的意義是什麼?
死人是沒有處罰和刑責的,論處的話,就行為說明就行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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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
2009-01-01 23:44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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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這個問題的實益在哪?問題徵點實在是找不出來。
若要問甲喝令所養的狼犬向乙發動攻擊,致使乙受傷,能否主張正當防衛,很明顯的是可以, 不過甲已經死了要主張正當防衛幹嘛??應該是論處乙而非甲吧。 甲僅能論以"可憐的被害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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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1-12 02:20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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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題首先要鎮定,題目出錯有題目出錯的答法,而且常常未必如此......
首先您要搞清楚您要考的科目是甚麼: 如果是刑法,那麼是實體法,所評價的是甲的行為,就不要太在意甲死了沒,畢竟我們現在看的判例很多當事人都已作古了,而裁判時加害人已死的雖在訴訟法有其訴訟判決,但那是因為訴訟經濟,並沒有因此否認在學術上討論或評價該行為的意義,所以您就先把注意力放在甲放狗咬傷乙的手臂這個行為上去探討。關於這部分4樓回答的大致完備,補充說明的是在觀念上,你可以把狗當成是你射出的武器,包含在"物"的概念下去研究甲的傷害行為能否阻卻違法。 如果是刑訴,那麼是程序法,3樓已回答實務的做法,您可以補充支撐該做法的正當性為何,不要只給法條或引判例,要寫出法理或是立法意旨的目的是甚麼。 如果是民法,你要考慮乙對甲有何請求權,是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的話,可否主張民法149條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即是不是不法的侵害),1樓也說明,同樣要再重複的是,如果時間允許一定要把各該可能的爭點說明一下,比如狼犬在民法上被當成物,乙被狼犬咬傷手臂,算是甲的"行為"嗎,有無"因果關係",諸如此類都要說明。 如果是民訴也同前述一樣,一定要寫出訴訟法上之所以這樣論處的目的原因何在。 考試不是考您法條的使用方法,更不是考各個法律模組的交互使用的熟練程度,更重要的是各個法條背後所承載的價值,唯有清楚明白這些價值您才具有處理或討論法律空間的基本能力。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