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amore12
2008-10-31 15:24 |
1樓
▲ ▼ |
很多時候口頭無法確保已簽約既定事實
但也看該仲介和賣方是否願意退一步~ 這部分要看您自已想辦法和對方協商一下!! 現在買賣房屋違約的爭議很多!! 買賣房屋千萬別客氣~也不要太隨便 因為自己的想法以及考慮的時間很重要~ 當下的對方的好感~不代表是善良的~ 急促的決定~大多是後悔成份比較多!! 簽約時間點好像沒有限制!!有些人會選良辰吉時來簽約或者交屋 您可以協尋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的法律諮詢(免費) 或者為下參考~ 申訴及調解 http://ehouse.land.moi.gov.tw/A0/A31/A3102/A3102A.aspx x0 |
引用 | 編輯
arelier
2008-10-31 16:02 |
2樓
▲ ▼ |
沒有規定........ 你想要半夜3點簽也可以... 你想在墓仔坡簽也可以,只要簽約的雙方同意就可以,
契約自由原則咩 不過契約條約有規定,審閱期間,看不同的契約有不同的期間,三天到一個星期都有吧.. 但要約書上面一定會有違約金的條款 ,但太誇張了一點,要走就走咩,如果他們強制留人, 那可是刊法的妨害自由內 樓主,偶看你有點問題了,因為你簽字了,除非你証明,你那時處於無意識的情況下, 簽下的,那時你是暫時沒有行為能力,那你簽的約就會無效。 不然就要,說房仲沒有提供要約書條項適當的審閱期間,至於要約書有沒有審閱期間的規定...偶忘了 ...因為考完太久啦.... 你可以去看看... 不動產經紀人管理條例....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