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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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k33
2008-10-30 15:47
樓主
推文 x0
國民年金~掛掉還可以領嘛?
好奇


若不能領,幹碼要有國民年金


不如去保意外險


每次政府都搞天兵

經濟不好失業一推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a86980
2008-10-30 15:52
1樓
  
可以給子女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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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與秋雨
2008-10-30 16:20
2樓
  
如果沒記錯
好像是勞保才可以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田心
2008-10-30 18:25
3樓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3589
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1.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不幸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在領取年金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如其當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2. 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順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第1順位)
(2) 父母。 (第2順位)
(3) 祖父母。(第3順位)
(4) 孫子女。 (第4順位)
(5) 兄弟、姊妹。 (第5順位)
3. 受領遺屬年金之對象存在(不論當序遺屬是否具備請領資格)時,後順序的遺屬不能再請領,而且當序遺屬在請領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
例如:遺屬年金已由第1順位配偶請領時,其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自不得再申領;另請領遺屬年金的配偶如再婚(喪失請領條件)或死亡時,原所申領的遺屬年金,自配偶再婚或死亡之當月起,不再核發遺屬年金,其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也不能再申領。
4. 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
(1) 請領遺屬年金受領對象為配偶時,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B.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C. 扶養之子女須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D. 無謀生能力。
(2) 請領遺屬年金受領對象為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時,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 請領遺屬年金受領對象為父母及祖父母時,請領人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請領遺屬年金受領對象為孫子女時,請領人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請領遺屬年金受領對象為兄弟、姊妹時,請領人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配偶婚姻關係存續」之認定:
配偶婚姻關係存續1年,係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達1年以上。
6. 以「無謀生能力」之條件申請遺屬年金給付者,應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
(1) 符合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
(2)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7. 「在學」之認定:
請領遺屬年金之當序受益人,如係25歲以下之在學子女或孫子女,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8. 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例如父母雙亡)時,僅能擇一請領。
9. 被保險人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不幸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在領取年金期間死亡,始可請領遺屬年金。故如為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0.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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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田心
2008-10-30 18:27
4樓
  
國民年金簡介
 
我國已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稱之高齡化社會,依據推估,至民國115年時,老年人口將占全國人口20%,人口老化速度遠高於歐美國家。另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國民65歲以上平均餘命逐年增加,而國民對於老年生活需求,以經濟安全保障為首要考量,加上我國近年來快速之都市化、現代化發展,家庭扶持老人之傳統功能漸趨式微,子女供養老人比例逐年下降,因此提供老年國民生活之經濟安全保障,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中重要之一環。

我國國民年金制度歷經10餘年、5個階段的積極規劃,除參酌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並廣納各界建言及不斷整合分岐意見,終於96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並於96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國民年金採社會保險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委託本局辦理,並設監理會負責業務監督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

國民年金主要納保對象係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25歲以上未滿65歲國民,給付項目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並整合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提供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及其遺屬生活之安定,使我國之社會安全網得以全面性建構,落實全民照顧之理念。

國民年金原規劃將農民一併納入參加國保,惟為確保農保被保險人權益不會因為國民年金開辦而受到影響,爰於97年7月修法刪除農保被保險人納入國民年金之規定,因此,農民仍可繼續加保農保,相關的喪葬、殘廢、生育等給付也依照原有的制度。農、漁民如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 ,仍可繼續申領老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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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hawks_huang
2008-11-03 20:40
5樓
  
老衲的看法........

這又是政府在騙錢的一個手段

之前被上一任A太多了
所以現在沒啥油水
只好再想找些名目
好再撈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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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relier
2008-11-03 20:43
6樓
  
下面是引用hawks_huang於2008-11-03 20:40發表的 :
老衲的看法........

這又是政府在騙錢的一個手段

之前被上一任A太多了
所以現在沒啥油水
只好再想找些名目
好再撈一票

表情 嗯~ 又多了一個可以提供政府~ 救股市的機動金源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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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JK-LIN
2008-11-05 00:05
7樓
  
下面是引用田心於2008-10-30 18:25發表的 :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3589
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
4. 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
(1) 請領遺屬年金受領對象為配偶時,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

看完請領條件後.... 表情

要先計算請領條件再決定請領順序才能領的感覺@@" 表情

死了就領不到的感覺....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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