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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bin
2008-10-19 23:32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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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他是說大法官解釋之後的意思就是"公法上的職務關係"
在還沒解釋之前就是"特別權力關係" 這是因為他要因應時代的不同所做的解釋 第二題 所謂授權命令就是法律裡面有授權給機關可以用命令來訂之,也就是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就是機關長官依內部的行政規則所為的命令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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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u700215
2008-10-19 23:4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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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uod769於2008-10-19 23:09發表的 請教2個關於法學大意的問題 ..: 第一個問題... 就把它當成演變吧,現在的公務人員與國家的關係從特別權力關係到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特別權力關係的特徵有不得爭訟)...所以現在大法官會議都解釋成公法上的職務關係摟,以保障公務人權利... 第二個問題...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 ,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 可得知... 授權命令:基於法律授權(有民意基礎)之訂定命令 職權命令:基於法定職權(無民意基礎)之訂定命令 又行政程序法 150 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所以就行政程序法而言...法規命令=授權命令 針對職權命令爭議與問題(無民意基礎的命令得否直接限制人民權利) 似乎有討論的空間... 有興趣的再去找相關的文章吧... 個人的淺見..未必是正確低..也請各位大大補充說明...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