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警廣後又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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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笑笑
2008-10-02 10:33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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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著作權》火鍋店播音樂 老闆吃官司
更新日期:2008/10/02 07:40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台糖白甘蔗涮涮鍋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分店,因在店內「轉播」有線音樂頻道播放的十首歌,被控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以該分店未經授權,擅自公開播送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將該涮涮鍋連鎖店負責人孔相涼起訴。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提告訴指出,去年九月廿日該涮涮鍋南京東路分店公開播放接收自九太有線音樂頻道歌曲,共計有錯過、男人不該讓女人流淚等十首歌,被該協會人員錄音存證。

檢方偵訊時,孔相涼(五十一歲)承認確有播音樂,但聲稱不知道這樣也犯法。

孔相涼不是類似案件被起訴的第一人。今年五月,中部一家知名連鎖大飯店在大廳播放有線電視,飯店林姓老闆遭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檢方將他起訴,求處三個月徒刑及宣告緩刑;後來雙方和解,協會撤回告訴。

九十四年五月,全台知名休閒服飾連鎖店「unicornhouse」未經授權在門市內播放CD音樂,檢方將負責人吳祚大依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起訴。法院審理認為,吳祚大沒有授權門市播放,判決無罪。

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台北地檢署查緝智財權專組主任檢察官張紹斌表示,有無違反公開播送權,有「公開場所」、「行為人是否藉由公開播送間接獲利」此兩個認定的要點,例如火鍋店、餐廳播放輕柔音樂,增進進餐氣氛,提升餐廳格調以吸引客人上門,這就是間接獲利,必須付費。

讓我想起小時候,我爸開雜貨店,全村就只有我家有電視,所以一到晚飯時間,大家就是到我家看電視聊天,我想如果是現在,我爸一定會被抓去...

唉...世界的真的變了.... 表情

轉貼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02/2/16xh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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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henche
2008-10-02 10:41
1樓
  
現今這個社會,肯定被抓去 表情
景氣不好,只好抓這個來多少補貼一下了

如果公共場所不能放音樂,或是得經過同意,那我想至少9成的娛樂場所就不用做生意了
很難想像一些娛樂場所沒音樂會是什麼情況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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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more12
2008-10-02 11:36
2樓
  
不知到政府機關的餐廳-公共場所~有無放音樂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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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白水見月
2008-10-02 12:23
3樓
  
難不成公眾場合只能放廣播或電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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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gby
2008-10-02 12:52
4樓
  
按法律來說是不行拉

但這是個模糊地帶

很難說會被告是否成功= =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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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ora
2008-10-02 15:39
5樓
  
實在覺得有點過頭了,

還未經授權勒= =,難不成開電視前要打到該電視台問我能不能播

要轉台前,還要先看一下電視台表,轉哪台前再去詢問是否可以看、聽= =

雖說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很重要,但是連個吃飯聽個音樂也有事~實在執法過頭了~

店家又不是說賣盜版的東西,或者供人下載等事情。
那...那...安安靜靜、鴉雀無聲的吃飯,他們才滿意嗎~挖哩勒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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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haiwei528
2008-10-02 15:59
6樓
  
果然是死要錢,買了CD也不能再公共場合播放
難怪,越來越沒人想要買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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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銀狐
2008-10-02 16:30
7樓
  
現在都不能放了= =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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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娘娘
2008-10-02 18:45
8樓
  
表情 慘了~我賣水果也會聽音樂耶...還是下載來的
哪天會不會被警察背背找上門啊

大人啊~我上有自己下有小孩要養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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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笑笑
2008-10-02 19:05
9樓
  
他沒有說你不能放啦...
只是要先給他們授權費... 表情

警廣就是不願意付高額的授權才被告..@@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736154&keyword=%E8%AD%A6%E5%BB%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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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大貓無敵
2008-10-02 19:53
10樓
  
覺得這個案子很誇張~因為基本上很多店家餐廳都會放音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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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gby
2008-10-02 20:33
11樓
  
在這樣亂亂搞下去

我想最後吃虧的也只會是有著作權的人..

你想打歌廣告也很難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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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娘娘
2008-10-03 00:16
12樓
  
下面是引用笑笑於2008-10-02 19:05發表的 :
他沒有說你不能放啦...
只是要先給他們授權費... 表情

警廣就是不願意付高額的授權才被告..@@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736154&keyword=%E8%AD%A6%E5%BB%A3

一天淨賺才多少錢~每個人都給他們錢...
還不如說我們幫他們打廣告(我都聽老歌)~跟他們要廣告費算哩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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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lyson
2008-10-03 00:30
13樓
  
看電視應該是不受罰吧…
沒有看新聞,實在是不知道原委
不過我想,應該是他們把電視節目錄下來之後播放的吧!

現在聽警廣超痛苦的耶…
履不是怕塞車…
聽警廣真的會睡著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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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lyson
2008-10-03 00:32
14樓
  
去看了新聞一下…
下述的言論當作我沒說好了!
現在的問題就是有沒有公開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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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思誠
2008-10-03 01:50
15樓
  
因為賺不到一般老百姓的

就將成本轉嫁到營利事業上

也不反問那些流行音樂創作人跟歌手

那種歌曲在流行的熱潮退去之後還有多少人記得

舉自己的例子來說

蔡依林剛出道的第一張專輯 因為The Rose唱得好聽所以買了正版,還附帶簽名握手

第二張專輯就改買夜市版(一張一百有找)至少還算有掏錢

第三張開始 先從網路上找到的評估一下是否值得購買

不要說正版盜版的問題

單就自己在家中自己聽

也得問問投資是否值得

買了一張三四百的專輯

聽不到一個月就會厭煩

試問如此這般流行音樂

退了流行又該往哪邊去

什麼都漲卻不見馬上好

要人如何掏錢去買正版

以上純屬抱怨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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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gby
2008-10-03 10:16
16樓
  
下面是引用娘娘於2008-10-03 00:16發表的 :


一天淨賺才多少錢~每個人都給他們錢...
還不如說我們幫他們打廣告(我都聽老歌)~跟他們要廣告費算哩 表情
噗...說的也是...真是夠了...

不放就放老歌好了= =..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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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笑笑
2008-10-03 11:56
17樓
  
說到授權,這個其實很多行業都有,只是剛才上網找了一下,一首歌要授權的單位還真多... 表情

http://www.google.com/search?hl=zh-TW&inlang=zh-TW&q=%E9%9F%B3%E6%A8%82+%E5%8D%94%E6%9C%83&btnG=%E6%90%9C%E5%B0%8B&lr=lang_zh-CN%7Clang_zh-TW

而且每一個協會收費標準不同,重點是每一個協會都要授權才能播...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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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hawks_huang
2008-10-03 12:22
18樓
  
台灣的法律只是用來保障懂法律的人
而不是用來保障好人的
而且會懂法律的人,常常是那種到處佔便宜的人

著作權?!
原本著作權是為了要保護這些從事創作的人
結果咧
這些卻變成了一些媒體財團所控制的工具
從事創作的人,大部份卻依然一無所有

老衲的一位朋友曾經在某家知名的「伴唱機」公司擔任法律專員一職
才得知這些所謂的公司是俗稱的包抓公司

到處收購版權
然後派些閒人到處去查訪
只要查到
馬上就寄出存證信函
要求賠償

前些年一些藝人、歌手站出來抵制盜權的活動
吊詭的是.....
卻不見唱片公司大力支持此項活動

對於唱片公司
其實有沒有盜版是與他們無干的

常常見到歌手發片當天
夜市盜版就已滿天飛
這是最神奇的事了
有哪一家盜版公司能這麼有效率
搞不好是有內神通外鬼

每逢歌手要發片
唱片公司莫不大肆宣傳
到處砸錢辦活動
怎麼不見唱片公司會因為盜版而在喊屈

唱片賣的愈多
也就表示要給歌手的版權費也就愈高
那麼....
不如私下搞些盜版下游
薄利多銷
而且都還是淨利
不用繳稅
也不用給歌手版權費

這些唱片公司除了發片之外的收入之外
還有ktv的公播費、伴唱機的授權費、...
林林總總的
唱片公司可以不愁吃穿

這件案例當然回想到當初的「華義公司」
當時華義公司因為網咖盛行
在當時「石器時代」遊戲又是紅極一時之遊戲
轉而再向網咖業者收費
而導致網咖業者串聯抵制
不再安裝任何華義公司的遊戲
而導致業績下滑不得不改變策略

歌曲好聽
大街小巷都在播
同時也是等於在為這些歌輪進行廣告和宣傳
但.....
這種行為
等於是切斷了互利為生的模式
這些人都在做著殺雞取卵的動作

著作權最後會淪陷在這些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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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Rac
2008-10-03 13:28
19樓
  
現在警廣有了好些獨立創作人的支持
播的歌也不遜於那些流行音樂
有時還覺得比那些所謂偶像歌手的還好聽
這樣反而能夠激勵獨立創作人的能力
給他加加油
這樣的好音樂, 有個好管道來推廣也是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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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凶惡人物
2008-10-03 15:03
20樓
  
下面是引用hawks_huang於2008-10-03 12:22發表的 :
台灣的法律只是用來保障懂法律的人
而不是用來保障好人的
而且會懂法律的人,常常是那種到處佔便宜的人
著作權?!
原本著作權是為了要保護這些從事創作的人
.......
可是自從它代理ge和sf後,已經變成網咖業者不得不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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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gby
2008-10-04 01:21
21樓
  
下面是引用hawks_huang於2008-10-03 12:22發表的 :
台灣的法律只是用來保障懂法律的人
而不是用來保障好人的
而且會懂法律的人,常常是那種到處佔便宜的人
著作權?!
原本著作權是為了要保護這些從事創作的人
.......
大師說的真好..

我也覺得這些是殺雞取卵的行為0.0

以後我看歌手困境會更嚴重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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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笑笑
2008-10-04 08:30
22樓
  
下面是引用Rac於2008-10-03 13:28發表的 :
現在警廣有了好些獨立創作人的支持
播的歌也不遜於那些流行音樂
有時還覺得比那些所謂偶像歌手的還好聽
這樣反而能夠激勵獨立創作人的能力
給他加加油
這樣的好音樂, 有個好管道來推廣也是不錯的

對啊,聽這些老歌也不錯,有些老歌真的很耐聽...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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